经查,以薛某某、臧某某为首的6人犯罪团伙,自2024年上半年起,陆续在涉案电商平台开设某数码专营店、某电子专营店、某电脑专营店等5家店铺。该团伙责任分工明确,臧某某先从二手市场收购知名品牌笔记本电脑并转手给薛某某,薛某某、臧某某在明知收购的电脑已正常获取过电商平台补贴的情况下,指示王某具体负责实施犯罪行为,王某则伙同吴某某等3人通过篡改电脑的SN码并上传至电商平台,以此绕过重复订单检测机制,非法重复获取平台补贴款。截至案发,薛某某团伙通过上述作案手法完成订单1.6万余笔,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以黄某某、周某某为首的3人犯罪团伙,自2024年初,通过在该电商平台开设商铺,销售国内某知名品牌笔记本电脑,二人伙同店员曾某某以类似手法实施犯罪,通过篡改笔记本电脑SN码绕过电商平台的检测机制,将一台电脑进行二次甚至多次销售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取平台补贴款。至案发时,该团伙的店铺涉案订单近2.7万笔,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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