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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义乌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7日 17:28kaiyun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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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媛表示,即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亦须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本案中,该公司仅就离职补偿事宜与魏某进行协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就调整至“全案设计师”等具体岗位变更方案与魏某进行过实质性沟通,其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商”要求。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岗位替代,并不当然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不能将正常的技术更新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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