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北京某公司员工滑档退费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关于承诺效力,唐某作为某公司从事高考志愿填报咨询业务的对接人员,其与郭女士就服务内容、费用及退款条件等进行沟通洽谈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承诺对北京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该承诺内容具体明确,对消费者是否订立合同、支付费用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构成双方合意的重要组成部分。某公司事后以合同条款否定其工作人员在先作出的明确承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鉴于王同学出现滑档情形,双方约定的退费条件已经成就,北京某公司应当按照其承诺履行退款义务。北京三中院判决某公司退还郭女士服务费3681元(已扣除299元志愿规划卡费用)。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机构时,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务必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服务效果、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销售人员的重要承诺,应尽可能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予以确认,或要求写入合同补充条款。在履约过程中,注意保存沟通记录、付款凭证、方案版本等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勇于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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