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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合同

时间:2023-05-25 14:34:43 合同 我要投稿

农村宅基合同锦集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村宅基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宅基合同锦集5篇

农村宅基合同 篇1

  赠与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 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

  “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

  “该宅基地”四至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 。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 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

  受让方:

  证明人:

农村宅基合同 篇2

  甲方(卖方):xx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xx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xx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xx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xx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xx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xx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xx联系地址:

  电话:xx电话:

  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

  转让方:(简称甲方)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房产及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达如下成协议:

  一、该宅基地及房产四邻至:东邻西邻:、南邻:北邻:建房及宅基地总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证明人(保证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赔偿安置房屋。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如因此发生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接收房屋后,在法律、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责任没有过户,按甲方违约。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金额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整)。

  五、付款方式、房产及宅基地证明: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金额。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宅基地换购现有房屋土地证(原老房子的宅基地土地证),换购房屋时的补的差价金额的发票(收据)和证明材料,及一切有关转让房屋的证明材料和过户时需要的材料。

  六、产权归属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改造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身份证号:

  证明人: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年月日

农村宅基合同 篇3

  甲方(卖方):xx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xx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成交总价为人民币xx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xx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xx前向乙方交付,并于xx前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款。

  六、土地使用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款。

  七、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八、土地使用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联系地址:

  电话:

  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

  联系地址:xx

  电话:

  xx年xx月xx日

农村宅基合同 篇4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三农”问题上,中央政府一直将农村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这一进程之中,有一类新的农村问题不断出现并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建房买卖就是这类问题的具体反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饱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出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首先说明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建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于事实上开始日益重视,农民个体相较过去更加重视自建房屋的财产属性;其次,因为现行法制及国家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三农”问题上,中央政府一直将农村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这一进程之中,有一类新的农村问题不断出现并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建房买卖就是这类问题的具体反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饱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出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首先说明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建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于事实上开始日益重视,农民个体相较过去更加重视自建房屋的财产属性;其次,因为现行法制及国家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但房屋既然属于私有财产,农民的转让其所有权而非土地,对于买卖双方均理所当然,加之交易双方不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制也相当容易产生此类纠纷。除此之外,审判实务方面,法院缺乏对上述“小产权房”买卖合理有效的规范指引,往往导致司法裁判结论不一:本文也已提到多数法院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无效,然而部分法院则承认其效力,甚至部分法院会采取“无效认定,有效处理”的方式,虽然各类裁判标准均有其合理之处,但仍需辨明其利弊,选择在法律、政治及经济效果最优的合理方式以达到助推经济秩序稳定及社会秩序和谐的双重效果。

  本文在说明此热点问题时,兼采理论阐释及审判实务调研的方式,针对理论热点、问题难点就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小产权房”的审判实务观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无效处理认定及处理方式、合同双方的救济与保障机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农村宅基合同 篇5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合同范本《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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