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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

时间:2023-08-21 10:16:39 合同 我要投稿

分包合同(必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分包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分包合同(必备)

分包合同 篇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松原市锦绣江畔龙栖湾小区26#、27#楼

  2、工程地点: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3、建设单位:松原市盛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工期:20xx年4月15日至20xx年10月30日

  5、质量要求:合格品。

  6、建筑面积:

  1、商业裙房2层3151.62m2

  2、26#楼120xx.37m2

  3、27#楼8304.33m2

  4、地下室4655.81m2

  最终工程量以决算建筑面积为结算依据。

  二、承包范围:

  脚手架工程:主体工程、二次结构及附属工程要求真双排架子,全部脚手架及吊架工程的安装、支撑、加固、成品保护、拆除。架管架扣的摆放及分类沾油。现场文明施工,场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全部零星用工。

  三、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包劳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

  四、承包价格及结算付款方式

  1、承包价格:13元/m2(建筑面积)关于本工程所有脚手架工程均以此单价计算。付款方式及现场管理要求见邀标公告。

  五、技术、质量要求:

  1、乙方应配备技术全面大局观强的管理人员,配备懂图纸、熟练掌握国家现行施工规范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成熟施工组织、管理人员。

  2、严格执行相关施工规范,工程质量必须合格。达不到标准而返工的,工料费由乙方承担,并不予顺延工期。

  3、任何原因的暂停施工,乙方应无条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视停工原因,甲乙双方相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六、安全生产:

  1、本工程安全目标位0事故。乙方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规定,杜绝违章操作,强化安全教育。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必须按规定配置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文明施工

  1、提供作业场地及施工图纸,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维护。

  2、材料分类,架管整齐、码垛、堆放、卡扣分类及装袋(油托)。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保证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甲方若安排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严禁在施工现场嘻戏打闹,严禁酒后作业对打架斗殴及酒后作业的甲方将予以重罚。

  4、生活用水电、施工用电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恶意浪费水电,甲方将视情节予以重罚。

  八、材料设备管理:

  1、材料供应计划由班组提报至甲方技术负责人审批,转公司材料部门购进。材料进场,由甲方库保员及用料班组共同验收,同时出库给用料班组。

  2、材料消耗超出定额含量部分,由乙方承担。

  3、合理使用材料,班组应积极保护、看护材料,减少损失浪费。对恶意破坏材料、严重损失浪费、偷盗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的管理疏漏予以处罚。

  4、乙方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使用、操作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

  九、其它约定:

  1、当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前期已完工程的人工费,乙方无条件撤出,同时承担一切损失:

  ①、短期形象进度拖延3天以上;

  ②、不服从甲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要求的管理,多次整改仍不能到达甲方要求;

  ③、乙方劳动力不足,达不到甲方要求。

  2、当乙方形象进度拖延但又不应撤出,同时甲方认为乙方无能力赶工时,甲方有权高价另行临时发包给其他劳务队一部分施工内容,以利赶工。乙方必须接受并予以支持,并无条件承担此部分人工费用。

  3、甲方指派乙方完成本工程以外的工程、工作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完成甲方的指派。所发生的人工费另行计算并计入本合同结算价款。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工期予以顺延。由此引起的乙方窝工等经济损失,甲方予以补偿。

  5、乙方必须按时及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如果不能及时发放有没有充分理由及证明材料,甲方将从乙方工程款中代为乙方发放劳务人员工资,该部分工资将从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回。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甲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施工合同,包括甲方有关材料的租赁合同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效力等同。乙方无条件承担甲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单位所承诺的义务。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双方签字生效,至工程完成,保质金给付完毕,自动失效。甲方对本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因工程需要,甲方将 标段的渠道的工作分包给乙方施工,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单包工。

  二﹑工作内容及单价:

  1. 渠道,单包人工费 元/米;

  2. 渠道,单包人工费 元/米;

  3. 渠道,单包人工费 元/米;

  4. 渠道,单包人工费 元/米;

  5. 渠道,单包人工费 元/米;

  6. 渠道,单包人工费 元/米;

  7. 渠道,单包人工费 元/米;

  8. 渠道,单包人工费 元/米;

  9. 渠道,单包人工费 元/米。 三﹑付款方式:

  四﹑工期和人员要求力争在 年 月 日内完成。

  五﹑安全要求:乙方施工人员在甲方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事故,医疗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质量要求

  观感质量按照 验收规范及现行的`验收规范执行; 乙方所做的所有渠道等其他工程保证能够通过农业综合县、市和省级的验收;工完场清,爱护现场成品。

  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工完款清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确保 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分包内容: 脚手架 元/㎡、 模板: 元/㎡、 砌砖 元/m、 抹灰 元/㎡、外墙保温 元/㎡、 防水(包工包料) 元/㎡、内墙涂料(包工包料) 元/㎡、贴砖 元/㎡。

  4、分包方式及价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4.1 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为依据。

  4.2 本合同附件所列单价中,不包含税金。

  4.3 除包含了完成分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包含人工费、材料费、工器具等一切费用),还包含了施工队伍调遣、机械设备进退场、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分包人装备险及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5、计量及支付:

  进度付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月进度款的85%的工程款作为进度款。

  5.1、工程结算付款方式

  当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量完成 100 %,甲方应支付乙方 100 %的工程款作为结算款。

  5.2、全部工程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依据甲方单位与乙方现场签认的合格汇总数量确认单,经甲方最后签认的工程汇总数量对乙方进行计量,一次支付剩余价款。

  5.3、工程验收合格后 七 日内,凭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签字的结算单和合同书进行末次债务债权清理,工程余款根据甲方资金的实际情况一次支付,不计息。

  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7.1、乙方应积极的配合甲方的合理施工安排。

  8、工程质量:

  8.1、甲方相信乙方是有经验的施工队伍,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均不免除乙方的责任。

  8.2、乙方对未达到上款约定的质量等级的工程和有缺陷的工程进行无偿返工或修补,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8.3、工程验收标准以甲方验收合格为标准。

  9、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

  9.1、乙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开工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乙方必须将岗前培训、安全教育记录以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9.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教育、督促全体施工人员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和要求,特别是要遵守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的施工安全规定。

  9.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制定出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种事故;加强对人员驻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各项措施和设施落实。确保人员、设备、物资、工程的安全。

  9.4、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法规、法令、政策、职业健康及环保条例,按施工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

  10、双方权利与义务:

  10.1、甲方

  10.1.1、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0.1.2、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试验工作,及时提供施工方案及有关资料,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书,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

  10.1.3、向乙方派出工地管理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

  10.1.4、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

  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罚款。甲方质量监督员受甲方工地代表领导。

  10.1.5、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决算、支付。

  10.2 乙方

  10.2.1、复核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并对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提出改进意见(但实施前必须经甲方同意)。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

  10.2.2、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乙方的作息时间、作业方式与甲方同步。

  10.2.3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定期将发放的工资表上报甲方。

  10.2.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10.2.5、遵照甲方各项管理办法的要求及规定,安排组织施工管理并上报资料。若对各项管理办法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必须无条件执行。

  11、索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因何种因素影响,甲方均不接受乙方提出的任何调价索赔申请。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损失的,互不赔偿责任。

  12、履约及违约:

  12.1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2.1.1、工期严重滞后,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甲方施工计划,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2.1.2、工程质量达不到第8条的约定。

  12.1.3、乙方承诺和按现场施工实际需要进场的人员、设备,若乙方不能按时组织到位,则甲方有权根据施工的整体需要,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进入本合同所列工程范围内加快施工进度。

  12.1.4、乙方不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调度指挥或不执行甲方的管理规定。

  12.1.5、乙方出现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将乙方驱逐出场。

  12.1.6、乙方施工管理混乱,施工中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进度严重滞后受到业主的黄牌警告、通报或红牌,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无条件自行撤出现场。

  12.1.7、乙方将其分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3、合同解除

  1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3.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13.3、乙方将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

  13.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4、争议的解决:

  14.1、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自愿约定:任何一方只能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其他:

  15.1、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达三日以上,甲方应承担乙方施工人员的所有损失,(甲方向乙方按每人150元/日进行赔偿)。

  15.2、一旦甲方有指令(基于乙方有违约事件发生的前提),乙方应按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乙方应妥善保护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并保障其安全无损。因此而发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15.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

  16.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结算完毕,除保修条款外,其余条款自动终止。保修条款待保修期满后自动终止。

  16.5、本合同一式 二 份,其中甲方 一 份,乙方 一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 篇4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其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

  4、承包期限:年月月日竣工。

  5、工程承包费用

  6、乙方必须投入的工种及人数

  二、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质量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及建设单位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不符合质量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工程质量低劣且无法挽救,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

  四、安全生产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2、劳保用品及施工中属于个人使用的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2、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五、材料供应

  甲方设专人工程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合施工。乙方施工中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

  六、施工机具

  1、大型机具由甲方负责,保证使用需要。

  2、施工中使用的手工操作工具,由乙方自带。

  3、对甲方提供的工具,乙方应认真保管使用,如丢失或损坏

  乙方负责赔偿。

  七、现场管理

  1、甲、乙双方要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2、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禁偷拿现场用料,如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2、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3、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交工,如乙方不能按期交工则按每超一天扣1000元计算 ,甲方可从工程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

  九、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及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分包合同 篇5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分包合同 篇6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致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概况

  第一条 合同双方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合作方式:甲方委托乙方以工程承包的方式实施建筑防水工程

  。 工程内容和范围: 。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本章有关条款规

  定为准。

  1、 工程名称:

  2、 工程面积:

  3、 工程承包方式:

  第三章 工程期限

  第四条 本工程计划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整个工期共计 天。

  第五条 施工期内,因甲方变更,或停水、停电,或遇到阴雨天以及其它不可抗因素,工期相应延长。

  第四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在开工前按施工规范验收防水工程基层面的质量,并经乙方认可,同时甲方应清除施工现场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各类障碍物并解决施工材料、机具的'存放和保管,并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住宿和便利。

  2、 甲方应在开工前及时向乙方提供与防水工程有关的资料,便于乙方编制施工方案。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施工规范或双方认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不符要求而造成返工等损失,一切由乙方负责。

  2、 工程主要材料 乙方运抵现场后,需经甲方验证,同时乙方应提供质量保书和产品合格证。

  第五章 工程款的核算和标准

  工程单价: 。

  工程造价: 。

  第八条 工程款的结算

  1、 材料进厂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 %, 元的预付工程款。

  2、 防水工程施工期内,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支付工程

  款 %. 元的工程款。

  3、 防水工程完成后甲方根据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留 %保修金。

  4、 防水工程竣工后,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决算,余款在竣工验收后十天内结付清。

  第六章 工程验收和质保维修

  第九条 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进度、工程决算,竣工验收等资料,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安排工程验收,逾期未验收,即作验收合格处理。

  第十条 工程全部竣工或分项竣工等待验收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引起返工或修补,工料费由甲方承担,到时同工程款同时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 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后保用 年。

  第十三条 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引起渗漏,由乙方负责无偿维修;由于甲方施工原因造成防水层破坏,甲方负责全部责任。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和其它

  第十四条 施工期内需增加工程内容,双方及时办理增加手续,待竣工后统一结算。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派 同志,乙方派 同志为甲、乙双方施工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合同从签订日期执行。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有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相关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另订安全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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