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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协议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签订协议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燃气安全协议,欢迎大家分享。
燃气安全协议1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在双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国家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责任明确的原则,依法签订本安全协议。
1.乙方确保天然气充装质量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甲方确保提供的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甲乙双方负责钢瓶的维护、保养及送检工作。
3..乙方对甲方委托运输、周转更换的气瓶,进行接收前的钢瓶质量检查,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信息化系统不确认的气瓶及不合格气瓶,接收的钢瓶即确认为合格气瓶。
4.乙方气瓶运输车辆营运手续及车辆安全状况必须符合要求,对于营运证件不全或失效、安全附件不合格的车辆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供的天然气业务,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在灌装天然气入库时乙方应对灌装天然气质量及钢瓶质量进行合格确认,甲方接收的气瓶乙方应保障气瓶符合相关要求。
6.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不合格钢瓶入库。后期管理由甲方负责,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并承当相应管理责任。
7.甲方须做好气瓶的管理工作,储存、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防止气瓶及附件非自然损坏、丢失和流失,严禁拆修钢瓶角阀和导装天然气。因钢瓶非自然损坏、流失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并承担所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燃气安全协议2
甲方(委托方):
注册地:
工商营业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乙方(监督检验方):
注册地:
工商营业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负责建设的 工程之天然气管道及相关设施安装工程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并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范围:
3、工程位置:
4、其它:
二、监督检验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5、设计文件
6、其它相关标准及技术资料: 。
三、监督检验内容
1、委托监检的内容有: 。
⑴包括气化站内相关的压力容器、管道、附属设施的设计资料、施工工艺(包括管线的焊接工艺、返修工艺、理化检验抽查工艺、强度气密性方案等)审查。
⑵包括与线路工程相关的管道、附属设施的设计资料、施工工艺(包括PE管线的连接工艺、补口补伤工艺、理化检验抽查工艺、强度气密性方案等)审查。
⑶安装、监理、理化检测等单位现场各级人员资质及数量、施工设备的配置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的审查。
⑷材料质量检查,包括PE管材、金属管材、管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管件质量监督检验、焊接材料证明文件等。
⑸焊接及其他连接接头的质量检验。
⑹焊接、理化检验质量检查。
⑺附属设施安装质量检查。
⑻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检查。
⑼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试验检查。
⑽穿跨越段的安装质量检查。
⑾其它: 。
四、进度要求
乙方应根据甲方工程进度,在工程完工压力实验合格,甲方施工单位向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监督检验报告 份,乙方出具的监检报告须符合质量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
五、双方职责
1、甲方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2)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压力管道及容器安装告知及备案手续,并约请乙方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3)为乙方实施检验检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理现场的进入手续、提供办公场所和仪器设备保管场所、管道材料及安装过程的检测文件、资料、记录等。
(4)安排相关人员协调与配合监督检验工作。
(5)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监督检验费用。
2、乙方
(1)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配备具有资质的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成立监检组,并告知联系方式。
(2)制定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方案。
(3)乙方在上现场前预先进行工作联系和确认,进行友好的沟通。乙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督促及时整改。
(4)为保证甲方的正常施工,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工程进度组织监督检验。因监督检验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时到达现场时,乙方应视为到场,并及时补办监督检验签字。
(5)按合同约定提交监督检验报告,否则乙方应当负责免费重新制作。
(6)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与监督检验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乙方对外公布的相关资料应与甲方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监督检验费用及支付
1、费用总计: 元(包干价)。
2、支付: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甲方收到合格的监检报告后 日内,支付余款。
3、乙方办理结算时应提供合法税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4、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接受费用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银行账户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七、安全环保健康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环保等相关管理规定。
2、工作期间,乙方应作好安全、卫生、消防、防卫工作,防止发生任何伤亡事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变更及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乙方未按合同期限给甲方交付监督检验报告的,经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
3、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经独立第三方或司法机关指定专家鉴定证实因乙方过失等致使甲方项目建成运营中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因甲方责任延期付款的,按延期天数每天支付乙方应付款项 的违约金。
3、因乙方责任延期提交合格监督检验报告的,按延期天数每天支付甲方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4、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十、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十一、争议的解决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当事人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帐号: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帐号:
签订地点:
燃气安全协议3
甲方:建设单位(全称) 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无锡)有限公司
乙方:施工单位(全称) 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水平定向钻进管线铺设工程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为了保护厦门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三方协商,就太湖国际社区C1地块项目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本协议管辖范围仅限甲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范围及相关施工内容,超过上述范围,三方应另行签订保护协议并另行办理燃气管线安全咨询。
第一条甲方在工程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将位于厦门市 区 路的
工程的施工范围、内容、工期、相关施工设计图纸(根据需要须提供相应地下构筑物、基槽、桩基主体施工图、道路施工图及地下管线设施平、纵断面图、)、施工组织设计、顶管或定向穿越作业方案、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等资料提供给丙方,并落实专人负责与丙方联络具体事宜;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条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应指定一名工程项目联系人,该联系人负责在整个施工期间各自所辖责任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协调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其他联系人签发的通知书或联系函;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
第三条丙方在甲方提供上述完整的资料后,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施工图纸所确定的施工范围,向 甲方提供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和甲方预约确定现场交底的时间,并由甲方通知乙方三方共同进行现场交底。甲方应负责将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移交乙方,该工程项目不同阶段、不同专业的施工由不同施工单位负责的,甲方负有向其所有施工单位移交资料和交底的责任。由于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图纸标注与现场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甲方和乙方必须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实际位置进行现场探测和地下物探,否则发生燃气事故由甲方和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甲方依据已取得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用仪器探测或人工探挖方式勘定核实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现场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甲方和乙方应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六条甲方应根据已探明的地下燃气管道情况、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组织编制相应的《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并报送丙方备案;甲方应负责向本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不同专业的所有施工单位分别送达所编制的《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并监督落实。否则由此造成事故和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施工单位不认真遵守执行《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造成事故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丙方应在收到由甲方提交的该工程《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厦门市地下燃气管线安全咨询意见书》。
第八条乙方在工程动工前,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将已制定的《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
第九条甲方应在工程每个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分项工程动工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当工程将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时,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丙方;当工程将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时,乙方应提前24小时再次通知丙方。丙方在接到通知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市政工程(含各种地下管线施工)按不少于1次/周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检查,房地产项目除基础工程及后期各种地下管线施工、绿化工程按不少于1次/周外,其它按不少于1次/月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检查。若甲方动工前不告知丙方,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丙方有权在今后办理安全咨询时拒绝办理手续。
工程设计变更或施工作业方案发生变更需修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时,甲方应及时函告丙方,同时,乙方应按照第八条要求落实到具体作业人;丙方在接到变更告知函后,应及时安排好检查工作,按照要求的频度进行检查。
第十条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乙方负责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管道警示标识的保护;丙方应落实燃气管道的检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第十一条甲方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和乙方负全部责任。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
(二)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驶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三)顶管和定向穿越工程,穿越作业管线位置与燃气管线和设施的净距应大于 米。
(四)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丙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施工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发放《违章施工停工通知单》;甲方应督促予以整改,经丙方确认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因素已经消除,乙方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三条 丙方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危及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时,应发放《违章整改通知单》通知甲方项目联系人,由甲方项目联系人负责督促隐患整改,甲方不得拒绝接收,若甲方拒绝接收, 丙方有权在今后办理安全咨询时拒绝办理手续。
任何一方发现有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危害行为,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制止无效时,丙方有权向市(区)市政园林局、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区)建设局等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报110请求协助。
第十四条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后的处理方式
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设施防腐层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损坏及燃气管道破裂泄漏或爆炸,乙方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拨打抢修电话并通知甲、丙方联系人;丙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修并现场取证;因甲方责任造成事故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丙方, 因乙方责任造成事故损失的由甲方先赔偿丙方, 甲方可向乙方追偿。若甲方拒绝赔偿, 丙方有权在今后办理安全咨询时拒绝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甲方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线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确保燃气管道上的覆土深度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间甲方、乙方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修复相应的标志桩;若甲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应负责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因此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和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本协议内容甲、乙、丙三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自愿按本协议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工程项目联系人: 工程项目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工程项目联系人:
年 月 日
燃气安全协议4
甲方: (用气方)
乙方: (供气方)
为明确用气方(下称甲方)和供气方(下称乙方)在管道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省燃气管理条例》、《___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将各方的权利和安全责任规定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性质、用户类别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 ;
(二)用气性质: ;
(三)用户类别: ;
(四)每月用气量:__立方米;
第二条 供、用气设施分界与责任明确
乙方安装完毕后,其产权归属按《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划分为:燃气表以内(含燃气表)归甲方所有,其他燃气设施归乙方所有。维护、保养费用和安全责任按其产权归属各自承担,甲方必须采用有关部门检定合格并适配乙方所供气源的燃气具。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安全责任
(一)承担自方产权归属部分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并保证不会由于自方安全问题危及乙方安全;
(二)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有偿或者无偿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有自我完善己方用气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排除可能损害供气设施及其他不安全隐患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用气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燃气设施用途、损坏燃气设施;如因自身原因引发的不安全后果应自行承担;
(四)在发现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时有向乙方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安全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权对甲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甲方超使用范围用气;若甲方超使用范围使用燃气,其后果由甲方自负;
(三)有承担自方产权归属部分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并保证不会由于自方安全问题危及甲方安全;有向甲方进行安全宣传,指出甲方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责任;
(四)甲方之用气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的或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用气操作规程,擅自改变燃气设施用途、损坏燃气设施的,乙方有权提出经警告并责令整改;
(五)必须向甲方公示抢修抢险电话。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补充。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燃气安全协议5
甲方:中信锦园 号楼 单元 室业主
乙方: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为保证用气安全,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章程,在验收通气工作之前及后期使用过程中,甲方负责对所购买住宅天然气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遵守以下规定:
1. 严禁私自拆、装、移、改天然气管道及天然气表,如需改动或挪移,请咨询燃气公司相关部门(咨询电话:96777),如需付费,请索要发票作为依法改动凭证。
2. 严禁装修中封闭天然气阀门、表具,保持室内通风;
3. 严禁在厨房和有天然气设备的房间居住;
4. 严禁把安装天然气设备的厨房改为他用;
5. 灶具与燃气管线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使用时烘烤燃气管线及设备;
6. 甲方须使用合格的`天然气灶具。
如因甲方违反以上条款,在通气和日常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一切不良后果及连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燃气安全协议6
甲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磐石市城区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及位于磐石市 路 街的 工程的施工单位(乙方)、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丙方,并委派专人负责与丙方具体联络事宜。
第二条 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向甲方、乙方确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三条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应以现场探查核实为准。施工前甲方应按照丙方提供的探坑位置进行人工断面开挖,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在确认燃气管线及设施准确位置后,三方共同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并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第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如下:
1.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由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如下:
1.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由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将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由乙方项目负责人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由乙方报丙方备案,便于丙方监督。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六条 乙方应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设置“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语标识,在现场悬挂丙方抢险电话。
第七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对乙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乙方会同甲方,重新制定保护方案。
第九条 丙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燃气设施的巡查工作,如发现隐患问题,有权及时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对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对方物品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5.进行机械开挖爆破等作业;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会同乙方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丙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2.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四)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载重车、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五)顶管和定向穿越工程,穿越作业管线位置与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净距应大于2米;
(六)当现场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开挖等施工时,管沟必须采用人工开挖,现场所有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必须远离管沟边缘一米以上;
(七)当现场施工时需要将天然气管道上方或四周的覆土移除时,必须采用沙袋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方式,对暴露的天然气管道进行临时性遮盖防护,以规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八)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甲方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线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确保燃气管道上的覆土深度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若甲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应负责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因此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和施工方负全部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保护协议或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破坏,发生燃气泄漏或燃气爆炸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叁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至该建设工程完工后自动失效,正本四份,三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上交燃气办,由燃气办存档备案保,四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签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地址:磐石市福安街道新建村
联系人及紧急事件联系人:
24小时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燃气安全协议7
甲方: (用气方)
乙方: (供气方)
为明确用气方(下称甲方)和供气方(下称乙方)在管道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将各方的权利和安全责任规定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性质、用户类别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 ;
(二)用气性质: ;
(三)用户类别: ;
(四)每月用气量: 立方米;
第二条 供、用气设施分界与责任明确
乙方安装完毕后,其产权归属按《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划分为:燃气表以内(含燃气表)归甲方所有,其他燃气设施归乙方所有。维护、保养费用和安全责任按其产权归属各自承担,甲方必须采用有关部门检定合格并适配乙方所供气源的燃气具。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安全责任
(一)承担自方产权归属部分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并保证不会由于自方安全问题危及乙方安全;
(二)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有偿或者无偿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有自我完善己方用气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排除可能损害供气设施及其他不安全隐患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用气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燃气设施用途、损坏燃气设施;如因自身原因引发的不安全后果应自行承担;
(四)在发现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时有向乙方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安全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权对甲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甲方超使用范围用气;若甲方超使用范围使用燃气,其后果由甲方自负;
(三)有承担自方产权归属部分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并保证不会由于自方安全问题危及甲方安全;有向甲方进行安全宣传,指出甲方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责任;
(四)甲方之用气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的或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用气操作规程,擅自改变燃气设施用途、损坏燃气设施的,乙方有权提出经警告并责令整改;
(五)必须向甲方公示抢修抢险电话。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补充。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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