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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合同

时间:2024-06-23 12:52:07 合同 我要投稿

(优)保证的合同12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证的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优)保证的合同12篇

  保证的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 签订的______号借款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货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人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货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证的合同 篇2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其形式表现为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这种一致,不仅体现在充分发硬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合同条款中,当事人通过特定的行为,仍可就合同事项达成一致。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同时约定合同须经公证方能生效。在公证之前,该合同对双方是没有约束力的,银行可以不履行放贷义务。但银行在未办理公证之前,即签订合同的当日就发放了足额贷款,表明了银行对该条款放弃的意思表示。而借款人在明知合同未经公证的情况下,接受银行发放的贷款,同样表明了其也愿意不受公证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由此,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足以表明,双方一致同意取消原先约定的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公证条款。借款合同实际履行的状态反映的当事人对变更原合同条款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既不需要公证,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借款合同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该行为表明被告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的主张,要旨在于提前收回贷款,虽然表达不准确,但其解除合同、收回所欠借款本息的主张是明确,并无不当。

  其二,关于保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方式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一般作为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但其作为合同具有独立的意志,并不完全依从与主合同。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而债务人并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到保证合同,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保证人要代为履行。但保证合同并不受债务人意志的左右,即使债务人在事后不同意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人仍负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体现在同一份书面合同上,保证合同关系体现为借款合同中附加约定的保证条款。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附加生效条件——公证条款,同样对保证人、被保证人(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保证合同须经公证方才生效。但该合同至今未办理公证,且未办理公证的责任在原告,所附生效的`条件至今未成就,该保证合同未生效。

  虽然,保证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借款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必然生效。借款合同中,当事人通过特定的行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撤销了所约定的附加生效条件。但此项合同变更是基于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并不表明保证人同意如此去变更合同约定,对保证人个人不具有约束力。银行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仍然应当按照原先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公证。在位经公证的情况下,该保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银行也就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合同 篇3

  工程质量保证合同书总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分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通过考核,选择乙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甲方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工程质量保证合同书:

  一、开工前,甲方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介绍施工现场情况,乙方必须按《建设贯彻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记录,接受甲方审查,乙方应按技术交底组织施工并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组织施工,服从甲方领导和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配备持证(国家认证)的专职质量员,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三、进入施工现场前,乙方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交底,并制定质量计划和作业指导书,报甲方项目部质量部门备案。

  四、每道工序必须进行“三检制”;自检合格后,报甲方验收,并按规定向项目部填报质量计量周报、月报表。

  五、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将持证上岗人员登记册及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门备查。

  六、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及标准规范要求时,应由乙方承担责任,按甲方整改通知要求限期进行返工、返修至合格,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质量监督部门可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奖罚制度》规定进行分析处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保证的合同 篇4

  合同号:

  签订时间:___年_月_号

  签订地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甲乙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最新版本的供应商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有责任及时更新已经过期、变更的资料,并向甲方提供产品样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逐步提高。

  2、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乙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甲方的.质量标准(牌号:lgfr500全新阻燃abs),并对产品质量负责,需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如产品原材料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产品进行抽查,对问题较多的产品出具《供方整改要求表》通知乙方,乙方要尽快制定质量整改措施并实施,对于《供方整改要求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对同一问题多次反馈仍无改善或经抽查产品问题严重合格率极低时,甲方对该批产品进行退货处理;不定期到甲方了解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并就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进一步熟悉甲方质量标准。制定严格的生产操作工艺并监督实施,同时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对注塑产品常有缺陷,包括表面缩水、水纹线、胶屎、批峰、油污、顶白、粘膜、断镶件、喷油不均、喷油不到位、划伤、碰伤、拖伤等进行有效控制;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召回有重大质量隐患和重大不良反应的产品,并给予妥善处理。

  5、乙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如确属乙方的责任,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6、质量争议(问题)的处理:乙方应严格按照制订的技术标准对甲方的产品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公正和科学性,对检验不合格的剩余样品应保留一周。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在甲、乙双方业务合作期间均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保证的合同 篇5

  编号:

  甲方(保证人):

  乙方(委托保证人):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银行(以下称贷款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借款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中贷款人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具体事项如下:

  借款本金:

  利息: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保证范围

  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贷款人的损失和费用,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保证。

  超出甲方的保证范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人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轻或解除。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连带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甲方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2、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率为:

  担保费为:

  上述担保费先按一年期限计收,待上述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后,依据实际的借款期限核收,超收的部分担保费,退还乙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项目评审费:

  担保项目评审费为:。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存保证金,待甲方的保证责任完全解除后予以返还。

  2、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数额、方式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

  3、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立即向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约定合同义务。

  4、借款用途须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挪作他用。

  5、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反映乙方的真实运营状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和汇票使用等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全面、无条件地接受和积极配合甲方定期或随机的、以任何形式地检查和监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六、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前,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除下列第5项外,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借债、对外担保或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权益的其他行为;

  2、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产权或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兼并(合并)、分立、合营、合作、联营、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改制、歇(停)业、解散、被撤销、破产、股份的转让或质押;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

  4、以出租、出售、出借、赠与、抵(质)押、转移、置换等方式处分其占到总资产的5%或净资产的10%的资产;

  5、涉及重大诉讼案件、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须于应诉通知书、诉讼保全裁定书送达乙方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或在可能出现强制执行措施前书面通知甲方)。在乙方或反担保保证人有上述五种情形下,甲方有权参与清算或有关决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制定,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甲方作为保证人的主债权,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如改变贷款用途等);也不得擅自将主合同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八、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交《借款合同》正(副)本一份。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所约定的义务的,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应按上述甲方已代偿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特别违约金。

  2、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约定义务的,乙方应当每日按其应履行义务(应付款)的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甲方作为保证人的主债权,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保证责任。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每延迟通知一日,应承担在保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按借款数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反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乙方或第三人以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由甲方与反担保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反担保合同为准。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解除:

  1.乙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乙方不能提供反担保或甲方认为其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

  3.非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不能与贷款人订立《保证合同》;

  4.在合理的期限内,乙方不能与贷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本合同因上列情形之2、3、4解除的,甲方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担保费,担保项目评审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经过了双方的充分协商,且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中,均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删或者订立补充条款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备查。

  甲方:乙方: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保证的合同 篇6

  甲方:__

  乙方: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xx]92号)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涪城区城郊乡牌坊社区二组“水产市场”开发(“绵城规设[20xx]204号”规划用地,项目名称待定)工程施工关于保证金的缴纳、管理、使用、退还等有关权利义务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书面合同。

  一保证金数额及性质:

  1、保证金总额450万元,该保证金是乙方以xx社区二组“__”开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身份缴纳。

  2、该450万元保证金的性质为“进场施工保证金”,也就是“中标保证金”,乙方缴纳450万元保证金,即视为乙方已中标该工程施工。工程开工后,该“进场施工保证金”自动转为施工“履约保证金”。

  二保证金的用途、缴纳期限及缴纳形式:

  1、该保证金专款专用于该项目建设前期的拆迁补偿、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等工作。

  2、签订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本“保证金合同”后,乙方开始向甲方缴纳保证金,该保证金之中的300万元用于“水产市场”拆迁安置,150万元用于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3、该“水产市场”开始拆迁时乙方缴纳200万,拆迁完毕缴纳100万;办理施工许可及其它许可的过程中付150万。

  4、保证金带给方式为转账。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约定时限及金额收取保证金并专款专用。

  (2)做好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完成勘察、设计等一系列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督促乙方做好该工程进场施工前的人员、技术、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建市[20xx]92号)及私营房地产开发的行业规则做好工程发包工作。(4)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并缴纳第一笔保证金次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全部工程施工手续,确保乙方进场施工。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约定的时限及金额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2)按照本合同及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的第二大项“个性约定”的相关资料监管保证金及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及私营房地产开发的行业规则准备相关文件,配合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

  (4)做好工程进场施工的人员、技术、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四保证金管理与使用

  1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根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的第二大项“个性约定”的有关约定,在银行开设资金“共管账户”

  账户名称:

  帐号:

  预留印鉴:财务章甲方委托人章乙方委托人章

  支取方式:(支取前银行电话核实)

  2、乙方带给的保证金转入此共管账户,乙方务必在资金使用支取工作上给予及时配合,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五保证金担保

  1、甲方以该工程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乙方进行担保。

  2、该工程“施工合同”和“保证金合同”先公证,再到国土部门进行第一顺位担保备案登记,(土地使用证交乙方收存,退换保证金时退还证件)。

  六违约职责

  1、甲方若收取保证金后,未能将该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则甲方务必在其它施工单位进场前将保证金退还乙方,按资金在甲方留存时间每月2%给付资金利息,并一次性赔偿乙方保证金总额15%的违约金

  2、甲方在3个月内(签订本合同并缴纳第一次保证金之次日起计算),未能完成工程施工前期的拆迁安置及各种手续办理工作,致使乙方不能按时进场施工,则该保证金自转入共管账户之日起,甲方按2%/月的标准于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前期资金利息,利息支付至乙方进场施工之日止。3、若乙方收到第一轮保证金后5个月尚未到达乙方能进场施工的条件,则甲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在按资金在甲方留存时间每月2%给付资金利息,再按保证金总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乙方有权透过处置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来收回保证金.

  七个性约定:

  1、无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该《保证金合同》所有条款都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2、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履行地所属法院诉讼处理。

  八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机关一份,国土登记部门一份,自双方盖章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__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

  电话:电话: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年__月__日

  附:双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公司全套资料

  保证的合同 篇7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甲方因本人经营或个人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借款总金额: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xx天。月利息xxx。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____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见证人: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的合同 篇8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____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一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的利率计收;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分次还款期

  还款金额

  分次还款期

  还款金额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___%。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__帐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从____中提取_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____。

  八、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条例》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的合同 篇9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牶细瘢牨曜(注:地基经复合地基工程处理后,经具有桩基础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复合地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其承载力应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小于180KPa),方可认定为合格工程。复合地基工程如达不到合格要求需返工或基础选型设计变更的,所需额外增加的一切费用(包括检测费)由承包方负责)。

  五、合同金额(大写):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竞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

  8、工程报价、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肆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肆份。

  发包人: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文件》的“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__年版第三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1本合同协议书;

  1.2成交通知书;

  1.3投标书及其附件;

  1.4本合同专用条款;

  1.5本合同通用条款;

  1.6招标文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8图纸;

  1.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文件法规和规章。

  2.3适用标准及规范

  2.3.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2.3.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开工前七天

  2.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七天提供图纸叁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能传第三方或用于其它工程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

  5、项目建造师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按现状,合同规定时间。

  6.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已包含在竞标报价。

  6.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现场内的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已包含在竞标报价。

  6.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实际需要。

  6.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七天办好施工许可证、监理等手续。

  6.1.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七天。

  6.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

  6.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室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所需款项由发包人负责。

  6.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6.3合同签定约定:发出成交通知后30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7.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的施工计划表。

  7.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9.1(3)条执行。

  7.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采购人和监理办公室各一间

  7.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接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9.1(5)条执行。

  7.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9.1(6)条执行。

  7.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施工单位组织保护,发包方协调处理。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造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7.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7.2合同签订的约定:发出成交通知后30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8.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3天内审查批准并提出修改意见。

  9、工期延误

  9.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三方(采购人、监理、施工)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9.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1.3不可抗力;

  9.1.4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通用条款约定之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

  9.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极限为合同总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9.3工期奖励:无

  四、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

  10.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

  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玉林市建筑工程质量质监督站仲裁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验收规范要求验收的部位,必须经有关人员一同现场验收,按《通用条款》17.1执行。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3、工程量的确认

  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3.2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3.3计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执行广西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结果为准。

  13.4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标准。

  14、工程款支付

  14.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交清履约保证金和签合同进场施工7天内申请。

  14.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中间支付,支付比例为月计量工程额的%,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拨付。

  六、材料和设备供应

  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15.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无。

  1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6.1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必须要与报价水平相对应的材料并达到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不能以次充好,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七、工程变更

  17、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发生的'对原工程设计变更所增加工程量,视为本协议应有的工程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该项施工义务。

  18、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设计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

  18.1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实时或提前三日

  18.2发包人暂定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接到承包人申请后20天内

  18.3凡因设计缺陷需要变更设计且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设计变更而增减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造价不超过成交价10%(含10%)的,工程量增加而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额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招标标准的应当进行重新招标。

  18.4工程量增减经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规划设计变更,对增减预算按规定由玉州区财政局和玉州区审计局进行评审和审计,工程量增减以玉州区财政局和玉州区审计局结论为准。

  18.5凡是独立增加的设计,未列入该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的,不属于该工程的工程量增加,属于另外的独立工程,应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9、竣工验收

  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伍套竣工图给发包人。

  1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定。

  19.3支付与结算应以监理工程师认可,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完成的工程量应有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进行支付与结算;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双方商定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报采购人批准后进行支付与结算。工程结算款项根据审计结论,由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结清。

  19.4竣工结算由审计(或财政)部门对结算进行评审,承包方必须对送审的结算价真实性负责,如承包方有意违反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夸大送审结算价,经审计(或财政评审)所审定的结算价与送审结算价相差超过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造价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0、质量保修

  20.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从竣工验收证明书颁发之日计算。

  20.2发包人代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后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发包人代表在最迟的缺陷责任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代表要求的21天内,发出缺陷责任证书。

  20.3在缺陷责任满后28天内,发包人出具证明,把合同价5%的保修金(无息)一次性付给承包人。

  20.4质量保修的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质量保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项目不属于承包者责任造成的,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21、违约

  2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1.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按成交价的万分之四赔偿罚款给发包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达不到工程约定标准执行返工至合格为止,返工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除损失费用自理和承担相应责任外(工期不顺延)。

  22、争议

  2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玉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23、工程分包

  23.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同意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24、不可抗力

  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级以上的地震;

  2、(10)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雨;

  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严寒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25、保险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自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6、担保

  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担保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27、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肆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叁份、代理机构执副本壹份。

  28、补充条款

  28.1施工人员人身事故保险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自行投保,该保险应不属于储蓄险等还本险。承包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后一周内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交纳,否则由采购人从最近的一期计量支付时扣缴。

  28.2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发包工程。同时还追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8.2.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承包人本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采购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证资格。

  28.2.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采购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合同条款的承包人。

  28.2.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牟取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28.2.4承包人自签定合同之日15日内,无法组织合同规定的人员、机械进场或进场人员机械与合同严重不符。

  28.3承包人如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钩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采购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有关承包人给予罚款,罚款金额为该项目分包总额的5% (视情节严重而定)。

  28.4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28.5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8.6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

  28.7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所出现的“发包人”全部改为“采购人”。

  28.8凡是独立增加的设计,未列入该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的,不属于该工程的工程量增加,属于另外的独立工程,应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28.9工程竣工结算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否则不支付尾款(除质保金外,结算价的5%做为尾款)。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桥梁工程为年(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工程为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年);

  3.排水(雨水)工程为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年);

  4.绿化工程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年;

  5.地下防水工程为年(建议为5年);

  6.其他附属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8、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9、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10、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1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12、装修工程为2年;

  13、室内外给排水和市政公用排水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

  14、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8、其他约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质量保证金比例:工程结算价的5% 。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及金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返还(无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保证的合同 篇10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同时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确认(根据情况ü选,不选的打ⅹ):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系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本合同为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业务文件。

  第一条贷款金额、用途

  1.1本合同贷款品种为_________________(请填入相应字母:

  A、个人汽车贷款B、个人消费贷款C、个人经营性贷款D、个人信用贷款E、其他:________________),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用途限于_____________,不得挪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二条贷款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暨债务履行期)为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个月,预计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__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_____时期(年或月数)_____年或月利率;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_____[时期(年或月数)_____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_____日利率]

  2.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日。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可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准固定利率(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__________□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_________%。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为:_____________%(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_____每期月数/12。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__________□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其他:_______________□固定利率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_________%。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该业务适用之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_____________%(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_____每期月数/12。□准固定利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个月(预计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实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_________%。如在此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该业务适用之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_____________%(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_____每期月数/12。固定利率执行届满后,即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实行浮动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_________%。如在此期间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_____每期月数/12。如借款人需继续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则应另行向银行提出申请。若在执行浮动利率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__________□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其他:_______________

  2.5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借款人提款条件

  3.1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3.1.1借款人已提交贷款人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并获得贷款人认可。

  3.1.2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已合法地签署并生效。

  3.1.3担保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付贷款人占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1.4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贷款人要求)。

  3.1.5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

  3.1.6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3.2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务放款,在贷款人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或受政府宏观货币政策或金融监管政策限制,根据贷款人自身额度等情况需调整、增加贷款发放条件,或发生其他重大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可暂缓、减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并且,如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未全部满足时即放款的,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四条贷款发放及支付

  4.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按下列支付方式进行支付:_________________(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4.1.1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支付约定具体如下:(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借款人开立贷款专用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贷款专用账户,该账户账号为,贷款人的上述划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仅可以将贷款专用账户中的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划付至其在本合同及补充变更协议项下向贷款人申请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与贷款专用账户支付绑定的交易对象账户。若签署本合同时借款人尚不能确定支付绑定交易对象信息,或者签署本合同后需要变更支付绑定交易对象信息,则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署补充或变更协议予以约定。借款人向任一支付绑定交易对象账户划付的金额应符合双方的约定,且向所有支付绑定交易对象账户划付的合计金额应不超过本合同总贷款金额。借款人同意,根据贷款人的规定和要求借款人应将贷款专用账户中不再使用的贷款资金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签署本合同时与贷款专用账户支付绑定的交易对象信息如下:

  (1)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账号/存折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支付金额为不超过(币种金额)________________;

  (2)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账号/存折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额为不超过(币种金额)________________;

  (3)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账号/存折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额为不超过(币种金额)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未开立贷款专用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下述交易对象账户,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下述交易对象账户的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贷款人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1)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账号/存折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额为(币种金额)________________;

  (2)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账号/存折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额为(币种金额)________________;

  (3)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账号/存折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额为(币种金额)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

  若签署本合同时,借款人尚不能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信息,则在本合同签署后,借款人在支付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且在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照申请支付金额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对借款人交易对象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4.1.2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即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账号/存折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的账户内,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的上述划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4.2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九十天届满时仍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因使用该贷款资金与他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_________________□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利息=期初贷款剩余本金_____期利率)。□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______个月(如:_________________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_____________。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_________________□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_____期利率+贷款本金_____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_____期利率□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______个月(如:_________________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_____________。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分别计算,其中:_________________一期的应还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零点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结算户)中,还款账户的银行卡卡号或活期一本通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若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账户为可透支账户,则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进一步授权,当该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在账户允许透支金额范围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由此发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贷款人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作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

  5.9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未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10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款利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如正常还款_________________年以上提出提前还款,可免收违约金。有关提前还款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6.1为保障贷款人(下或称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信息为:_________________

  6.2.1抵押物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所在地/座落:_________________

  (3)抵押物数量(房产抵押时填写房屋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

  (4)现时状况描述:_________________

  (5)抵押物认定价值:_________________

  (6)所有权属:________________

  (7)使用权属:_________________

  (8)购入合同编号(房产抵押时填写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9)权证编号(房产抵押时填写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

  (10)合格证编号(车辆抵押时填写):_________________

  (11)发动机编号(车辆抵押时填写):_________________

  (12)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

  6.2.2如有更多抵押物(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其他抵押物详情见本合同附件。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__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账户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导致该账户发生透支的,该部分透支金额作为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的转化形式也应纳入主债权,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账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账户透支本息、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

  (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6.4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5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6担保性质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对债务人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抵押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与债务人在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均不得被视为抵押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6.7抵押登记

  6.7.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后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6.7.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6.7.3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抵押人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6.7.4法律规定抵押登记为抵押生效要件的,该抵押权自登记完成时设立;法律未规定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自本合同生效时设立。

  6.8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在出具同意解除担保的说明函后由抵押人自行前往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9保险

  6.9.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5)日内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6.9.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6.9.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6.9.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6.9.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

  6.10抵押人应确保抵押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签署页签署确认。抵押人应确保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6.11约定事项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6.11.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

  6.11.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6.11.3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6.11.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6.11.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抵押房屋如被拆迁后,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对于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

  6.11.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抵押人委托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6.11.7如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或者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时,抵押人保证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6.11.8抵押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所发生的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6.12抵押权的实现

  6.12.1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12.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6.12.3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6.12.4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6.12.5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因实现抵押权所产生的费用。

  6.12.6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尚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6.12.7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的,抵押人还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6.13如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必须填写担保期间的,仅为登记目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此约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但此处对担保期间登记的约定并不应在任何程度上妨碍或影响抵押权人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特别约定(如有)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利。

  第七条质押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7.1为保障贷款人(下或称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_________________

  7.2.1质物(1)名称:__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__(3)金额:_________________(4)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5)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6)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

  7.2.2如有更多质物(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其他质物详情见本合同附件。

  7.3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__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账户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导致该账户发生透支的,该部分透支金额作为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的转化形式也应纳入主债权,出质人以质物对该账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账户透支本息、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

  (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出质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7.4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孽息。

  7.5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7.6担保性质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对债务人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出质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质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与债务人在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均不得被视为质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7.7出质人应确保质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签署页签署确认。出质人应确保质物共有人均同意,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质权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处分质物,并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7.8约定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7.8.1法律规定出质登记为质押生效要件的,该质权自登记完成时设立;法律未规定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质权自本合同生效且质物交付完成时设立。

  7.8.2如本条所述之出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或特定记载手续的,出质人确认将及时充分地配合质权人办理该等手续。前述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时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及时签署有关质押登记协议,并在该质押登记协议中约定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或在股权出质时及时将出质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质登记要求。

  7.8.3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的出质期限一律为每次五年;出质期限届满前90日所担保主债权仍未清偿完毕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办理该出质登记期限的展期;展期次数不限。

  7.8.4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除非另有规定,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被完全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回、使用、处分或要求取回、使用、处分或代管质物。

  7.8.5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在已获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出质人应当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7.8.6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7.8.7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7.8.8出质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的相关费用和税费,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如处分质物使质物预期利益受损的,该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7.8.9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7.8.10质权人和出质人一致同意,若质物载明的兑现日/到期日(如有)早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届至的,质权人有权在质物到期时继续保管质物并将其继续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之质押担保,或在质物到期时兑现质物,兑现的款项用于清偿主债权或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债权;在发生最后一种情形时,双方不再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质权人未获清偿时,质权人有权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若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先于质物载明的兑现日期届至而质权人未获清偿的,质权人有权继续保管质物,并在质物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或者亦可提前兑现该质物用于清偿主债权,因提前兑现所导致的利息损失出质人自愿自行承担。

  7.9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兑现质物或者提取质物项下的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

  7.10如出质登记部门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要求必须填写担保期间的,仅为登记目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在此约定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存续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期限/担保期间仍从本合同第7.8.3规定,且此处对担保期间登记的约定并不应在任何程度上妨碍或影响质权人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特别约定[如有]对质物享有优先权利)。

  第八条保证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

  8.1为保障贷款人(下或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2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__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账户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导致该账户发生透支的,该部分透支金额作为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的转化形式也应纳入主债权,保证人对该账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账户透支本息、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担保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

  (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同时,保证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中依法扣收有关金额,并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保证人在此确认,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贷款人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在此明确放弃要求先履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抗辩。

  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请在方框内打勾选择):□全程连带责任保证:_________________即:_________________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人同意,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_________________即:_________________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人同意,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尽管如此,如借款人已办妥本合同第六条项下抵押担保的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现房他项权证正本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收到该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解除;但对于在该解除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责任,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没有依照本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上述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第九条其他债权担保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除前述担保外,还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_________________

  9.1.1由________________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9.1.2由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9.1.3由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9.1.4其他: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保证与陈述

  10.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后三者下文或合称为“担保人”)向贷款人各自陈述和保证如下:

  10.1.1借款人及担保人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0.1.2对保证担保而言,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该保证人拥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自然人保证人在此承诺,如发生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代)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10.1.3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在此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其所出具的对外进行贷款支付、涉及借款人、担保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10.1.4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在此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各自的章程(如有)或其各自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10.1.5借款人及担保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针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本身、以及针对担保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此类事件);并且,借款人及担保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贷款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10.1.6借款人或担保人(自然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担保人(法人)的住所、联系方式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发生变更的一方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10.1.7借款人及担保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物的担保人保证其对所抵押/质押的财产享有合法所有权。

  10.1.8借款人及担保人保证,本合同贷款涉及房地产预售或抵押的,其将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或贷款人的指示及时完成有关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

  10.1.9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10.1.10借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将根据贷款人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贷款人满意的担保措施。

  10.1.11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贷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10.1.12抵押人和借款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10.1.13担保人确认如已依据本合同承担了有关担保责任,则在贷款人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被清偿完毕之前,担保人暂不向借款人行使因其履行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对借款人的追索权。

  10.1.14担保人确认,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或提前清偿贷款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担保人于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即时自动恢复;如此时原有担保已经释放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义务自动恢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权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办理登记或交付,或者提供担保权人满意的其他担保。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

  11.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1.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11.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11.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11.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1.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1.8借款人或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1.9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

  11.1.10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11.1.11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1.1.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

  11.1.1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11.1.14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

  11.1.15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人违反本合同有关担保条款,或在另行签署的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的。

  11.2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担保人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1.2.1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的;

  11.2.2担保人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有关担保规定的;

  11.2.3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11.2.4担保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2.5担保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2.6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或违反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签署的其他担保文件项下义务的。

  11.2.7借款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

  12.1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2.1.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12.1.2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________________%并立即执行;

  12.1.3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

  11.1.2条违约事件的);

  12.1.4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

  11.1.12条违约事件的);

  12.1.5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权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含可透支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清偿债务,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贷款人扣划当日所公布的汇率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借款人承担;

  12.1.6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1.7按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12.1.8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贷款人/担保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费用

  13.1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1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中提及的“贷款本息”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本贷款或贷款之担保有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14.2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更且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必须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4.3各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并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14.4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有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的信息,与上述合同/协议/承诺相关的履约信息和贷款、透支的相关情况,以及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同时,贷款人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有关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14.5借款人同意:当借款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贷款情况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4.6前两款中提及之“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相关贷款情况”是指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等情况。

  14.7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湾地区的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担保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8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贷款人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14.9本合同自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并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账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4.9.1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14.9.2贷款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4.9.3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等担保人(如有)(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则还需加盖公章)。

  14.10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11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______份,贷款人执___________份,借款人、抵押人(如有)、出质人(如有)、保证人(如有)以及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其他约定事项(如有)__________________

  14.13本合同附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文件名称编号1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5__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公证机关(如有)为:_________________公证文书编号(如有)为: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由下述当事方签署。各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确认(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共有人确认(如适用,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保证的合同 篇11

  甲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____________项目种类金额(大写)用途利率期限________年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后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获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____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果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____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为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百万分之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

  第二项、

  第五项、

  第八项和

  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____%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____%的利息。

  四、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

  第二项、

  第五项、

  第八项和

  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五、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

  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

  第八条

  第五项、

  第六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八条

  第六项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七、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

  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十、上列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五项、

  第八项和

  第九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十

  一、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它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由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公章代表人:

  签字乙方:___________

  公章代表人:

  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的合同 篇12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证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或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借款借据与银行转账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项目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圆整,_____圆整。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四、借款人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借款以下列第种方式交付给借款人:

  现金交付。现金交付的,借款人应在收款后出具借款借据。

  直接划入借款人下列指定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甲方认可银行转账记录为甲方收到借款的凭据: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五、借款人自愿按照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即在_____年____月___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六、借款人应按期偿还本息,如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人应对逾期借款向债权人每日加付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七、借款人承诺:保证不因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保证承担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快递方式进行的提醒和催收,对所预留的电话号码和联系地址的真实性负责。

  八、本合同在借款人和债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空格处手写部分双方均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项下所有附件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请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借款人:债权人:

  电话:电话:

  住址:住址: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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