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规范合同三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规范合同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规范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通过商议,对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房屋地址(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坐落于 市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楼 房。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房屋租金: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按(半年)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半年的租金费用,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下半年租金费用,如超过付款时间甲方有权对房屋另行出租,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养护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对房屋进行整改,若确实有需要必须提前征求甲方同意后才能进行整改,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当中应爱护房屋中的所有设备及墙面和地面,保持墙面的整洁。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天然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5、有线收视费
第八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 ¥ 元为押金。
第九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如遇房价调整,甲方有权对房屋租金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乙方不同意,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继续租赁;
2、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在租赁期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在租赁期满后由甲方对房屋进行验收,如乙方未对房屋造成任何损坏,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押金;如果乙方在使用期内对房屋内的设备和墙面、地面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用乙方支付的.押金首先对房屋损坏部门进行修缮,若修缮费用超出押金金额,乙方必须在修缮结束后三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支付超出的修缮费,如因修缮时间影响房屋的再次出租,由乙方按期限内的租赁价格承担期间的租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甲方为乙方提供物品如下:
橱柜、燃气灶、油烟机、房间内灯饰、卫生间坐便、洗漱柜、淋浴头、燃气热水器、钥匙5把。乙方应妥善使用,若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规范合同 篇2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合同法体现了对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视,不仅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中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综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我认为具体有以下主要特点: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同时,强调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
首先,在违约形态方面,《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这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立法中两分法观点,即将违约形态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这种划分能够涵盖所有的违约形态,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违约形态体系。
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
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属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较属于客观事实的违约行为和免责事由更为困难,因此严格责任原则比过错责任原则更为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正是由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以下优点,英美法系在合同的违约救济中采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德国也正在逐步转向严格责任原则,由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共同参与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应该说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归则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合同法》分则中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的赠与合同、第303条的客运合同、第320条的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的保管合同、第406条的委托合同等。但这些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除以上两个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尽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和强调实际履行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作为或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转变为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赔偿损失成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较之过去三个合同法作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首先,《合同法》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如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损失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另外,《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规范合同 篇3
甲 方:xxx
乙 方:xxx
房屋坐落:xxx
一、乙方入住前应更换门锁,并妥善保管钥匙。房中不存放贵重物品,尽量避免不相干人员进入房间。如因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乙方人身、财物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二、乙方邀请第三方人员进入房屋后,承诺对第三方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发生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房屋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且乙方不得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报相关部门核查。
三、双方在合同中提供的信息材料应真实有效,合同中登记的联系电话将作为通知送达的法定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立即告知对方。
四、甲方负责对房屋主体及附属设施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磨损进行维修,乙方在入住过程中应定期巡查发现破损部位和危险隐患,并告知甲方。因使用不当或巡查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签约时已经熟知房屋水、电、气的使用方法和安全维护方式,因安全事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外加挂承重部件。
七、房屋当次租赁合同到期前甲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本届租金价格,乙方也应足额缴纳租金。在租赁合同到期30日前,如乙方没有联系甲方协商续签租赁协议并缴纳下期租金,则视为放弃续租,到期搬出。
八、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房屋,所有未经甲方签字同意的转租协议甲方一律不予承认,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乙方应至少提前30日告知甲方,并协商处理办法。
九、房屋到期后10日内,无法通过合同注明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乙方的,则乙方自愿放弃房屋内全部物品的所有权,并对代第三方保管物品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愿同遵守执行。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涂改无效。本协议在双方续租房屋时同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签署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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