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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的通知

时间:2023-02-27 16:04:37 通知 我要投稿

缴费的通知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需要用到通知的情形越来越多,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通知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缴费的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缴费的通知15篇

缴费的通知1

  我国大多数省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总费率将进行阶段性降低,降低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有媒体调查发现,国务院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以来,目前至少已有19个省区市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地区降低了失业保险个人费率。多地明确表示,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青岛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1.5%,其中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5%;

  缴费基数上限:青岛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3428元;

  缴费基数下限:青岛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6元。

  【备注】:

  1、本次标准执行时间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2、农村户籍职工个人不缴费。

  3、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xx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71元,月平均工资为4476元。

  【内容补充】:职工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异议应如何处理?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职工可以前往青岛社保局进行举报,或拨打12333进行举报。

  相关问题解答

  一、20xx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个人是多少?

  【回复】:20xx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0.5%。

  二、上班第一个月需要缴失业保险吗?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回复】:需要。企业当年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三、农村户籍职工需要自己缴纳失业保险吗?缴费比例是多少?

  【回复】:不需要。根据规定,农村户籍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

  一、单位职工形式参保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按缴费工资的0.5%(农业户口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7%、1.2%、1.9%,各单位根据上年度的工伤发生情况,在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执行100%、120%和150%的标准。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不缴纳。

  二、单位职工形式参保的缴费基数

  截止社平工资发布之前,青岛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134元/月

  1、单位职工缴纳五险情况下的缴费基数:

  鉴于青岛统计局还没有公布社平工资,根据《关于做好20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申报20xx年的缴费基数,暂用20xx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688元(月均3557元)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2、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的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3、关于农业户口单位缴费基数优惠的政策已经取消

  20xx年1月1日后,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承担的农业户口人员养老和工伤缴费基数,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计算,不再按照上年度社平的60%计算。

  12月底前政策回顾:

  根据《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农民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三、单位职工20xx年1月社保费核算的几点说明

  考虑到20xx年1月单位社保费核算的变化比较大,青岛社保服务网将核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对于企业社保费核算人员提供帮助。

  1、根据往年的社保基数申报经验,单位必须在申报完毕20xx年社保缴费基数后,才可以正常代扣1月份的社保费。如果单位不进行基数申报,及时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也会出现20xx年1月社保费不能正常扣缴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员工欠费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2、由于农业户口的职工单位承担养老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发生变化,从20xx年1月开始,计算社保费的时候,应该将对应的公式进行调整。

  在养老和工伤保险的社保费缴费方面,已经没有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

  3、从1月开始,单位就按照申报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费。因此在计算社保费的时候,就应该按照申报的基数来进行计算社保费。差额部分,待到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资后,进行多退少补。

缴费的通知2

xxx公司/女士/先生:

  您好!您所购买的xxx大厦x层x室房屋已经竣工。按购房合同规定,您来办理入伙手续时,请同时缴清以下款项:

  1.购房余款,计人民币xx元。

  2.预收x个月管理费,计人民币xxx元。

  3.水电管理备用金,用于供水、供电、机电、电梯、消防等重要设备的更新及突发事故抢修时的储备资金,计人民币xxx元。

  4.装修管理费,装修完毕按规定退还,计人民币xxx元。

  5.建筑垃圾清运费,用于清理业主入住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所预收的`管理费,装修完毕后,按规定清退。计人民币xxx元。

  6.其他费用(具体列出项目及金额供业主选择)。

  xxx物业管理公司

  xxxx年xx月xx 日

缴费的通知3

  我市为企业减负再出“新招”。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开始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政策,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预计全市一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而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费率调整的影响。

  新保险基准费率预计一年可减负6.48亿元

  据介绍,我市工伤保险目前按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参保缴费。20xx年9月,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4%、0.8%、1.2%。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去年10月起今年6月30日止,我市阶段性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50%,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调整为0.2%、0.4%、0.6%,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浮动费率政策。据测算,20xx年10月至今年6月可为参保单位减负5.15亿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7月1日起,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在此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去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原一类至三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调整为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与去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我市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按基准费率政策初步测算,全市一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该负责人介绍,最低行业基准费率(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险业)由0.4%降至0.14%,最高行业基准费率(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由1.2%降至1.14%;各国民经济行业所对应的新基准费率标准,均比原基准费率标准降低。

  记者对比发现,与国家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左右)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1.86%左右;一类至四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30%,五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40%。

  工伤风险类别为什么要从三类细化为八类呢?

  该负责人解释,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主要是反映不同行业间的工伤风险程度,是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此次将工伤风险类别细化为八类,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

  那么如何知道自己单位的风险类别呢?记者获悉,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社保部门已按照《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其所对应的新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已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zsi.gov.cn)进行公示,各参保单位可登录该网站进行查询、核对。如存在异议,请向属地社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参保员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规定,我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今后我市将根据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情况,另行制定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进一步降低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二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低可以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该负责人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不会降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仅如此,今后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每年都会随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自然增长。

缴费的通知4

xxx:

  现就贵方未及时支付本人租金一事向贵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贵方与本人(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贵方应于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币xx元、于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币xx元,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现共欠租金人民币xx元。

  本人认为,双方既已有约在先,当全力守信方能长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请贵司于xx年x月x日前将所欠租金支付本人.

xxx

  xx年xx月xx日

缴费的通知5

   北京市人社局15日发布了“关于统一20xx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透露本市今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1258元。

  随着近日20xx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出炉,这次本市社保缴费金额也随之发生变化。本市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也是7086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1258元。

  对于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的,即为2834元。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的,即为4252元。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的,即为4960元。

  另外,对于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养老保险费1417.2元、失业保险费85.03元。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养老保险费850.4元、失业保险费51.02元。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养老保险费566.8元、失业保险费34.01元。

  享受医疗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月缴费49.6元;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347.2元。

缴费的通知6

  20xx年度苏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20xx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65400元(3045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3080元(6090元/月)。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

  20xx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65400元(3045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3080元(6090元/月)。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xx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113250(9438元/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xx年4月1日。各县级市、吴江区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办理程序为: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00)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8-10日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企业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解缴至其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苏州市20xx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即将结束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是社会保险征......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是社会保险征收的重要环节,也是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待遇计算的基础。申报对象为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参保职工;申报内容为用人单位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全年工资性收入总额。

  20xx年度相城区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自20xx年1月开始,至3月10日结束。截止3月1日,已有6683家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柜面办理申报了本单位的社保基数。为提醒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避免单位缴费基数的硬性调整和列为20xx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单位,社保中心于3月1日对尚未完成申报的单位再次发出提示短信,告知申报截止日期及申报渠道。

缴费的通知7

xxx:

  根据贵、我双方x年x月x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您应在x年x月xx日前向我司缴纳下一租赁年度全年的`房屋租金¥xxx,现您已向我司缴纳租金人民币x元,剩余租金人民币x元虽经我司多次催要,但至今仍未能向我司缴纳。为妥善解决问题,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司缴纳本租赁年度剩余租金人民币x元,逾期,我们将按照贵、我双方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与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追究您的违约责任。

  通知人:xxx

  xxxx年xx月xx 日

缴费的通知8

  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xx年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西安市人社局在20xx年7月公布了西安市20xx年社会平均工资,同时确定了20xx西安社保最低基数为养老2845元,四险为3160元,住房公积金为1480元。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xx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896元,月平均工资为4741.33元,20xx年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0%)为2845元,上限(300%)为14225元。

  四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xx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99元,月平均工资为5266.58元,20xx年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60%)为3160元,上限(300%)为15800元。

  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

  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xx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下限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下限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下限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下限工资标准为970元/月。

  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下限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下限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费的通知9

  本学期我园定于X月X日正式开学上课,X月X日办理幼儿报到注册手续。

  一、收费依据:

  X政办发[20xx]43号文件X政办发[20xx]3号文件X价费字[20xx]51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

  保育教育费:280元/月X5个月=1400元

  点心伙食费:140元/月X5个月=700元

  合计:2100元

  三、交费时间方式:

  1、请家长于X月X日起到银行交费,卡号:62202410XXXXXXX658姓名:XXX

  2、报名注册时间:X月X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00。

  3、报名地点:XX幼儿园,即XX大道X号。

  4、报名时请带好银行缴费单到班主任处报名。

  XX幼儿园

  XX年X月X日

缴费的通知10

  一、单位职工形式参保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按缴费工资的0.5%(农业户口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7%、1.2%、1.9%,各单位根据上年度的工伤发生情况,在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执行100%、120%和150%的标准。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不缴纳。

  二、单位职工形式参保的缴费基数

  截止社平工资发布之前,青岛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134元/月

  1、单位职工缴纳五险情况下的`缴费基数:

  鉴于青岛统计局还没有公布社平工资,根据《关于做好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申报20xx年的缴费基数,暂用20xx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688元(月均3557元)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2、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的规定,“自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3、关于农业户口单位缴费基数优惠的政策已经取消

  1月1日后,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承担的农业户口人员养老和工伤缴费基数,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计算,不再按照上年度社平的60%计算。

  12月底前政策回顾:

  根据《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农民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三、单位职工1月社保费核算的几点说明

  考虑到1月单位社保费核算的变化比较大,青岛社保服务网将核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对于企业社保费核算人员提供帮助。

  1、根据往年的社保基数申报经验,单位必须在申报完毕社保缴费基数后,才可以正常代扣1月份的社保费。如果单位不进行基数申报,及时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也会出现1月社保费不能正常扣缴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员工欠费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2、由于农业户口的职工单位承担养老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发生变化,从1月开始,计算社保费的时候,应该将对应的公式进行调整。

  在养老和工伤保险的社保费缴费方面,已经没有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

  3、从1月开始,单位就按照申报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费。因此在计算社保费的时候,就应该按照申报的基数来进行计算社保费。差额部分,待到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资后,进行多退少补。

缴费的通知11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围绕当前医保工作中还存在的政策不够完善、审批不够规范、政策与经办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制度,规范参保缴费及待遇管理,简化办事流程,依法行政,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通知》主要明确了单位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及变更、中断缴费与补缴费、补缴费加收利息与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以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处理等方面内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其中,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用人单位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明确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因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按下列程序变更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

  1.申请。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单位公章。下同)、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

  2.核实。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变更。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的《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会计报表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模式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明确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主要是为了规范参保管理,避免有实际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随意选择或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侵害职工利益。

  五、用人单位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规定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申请变更为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个人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因当年度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不具备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个人不再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七、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能否补缴?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中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补缴。其中:

  1.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以及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1)某单位20xx年8月份-10月份中断缴费(未超过三个月),如果在20xx年11月份-20xx年3月份某月办理了补缴,该单位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xx年4月份及以后某月补缴,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果该单位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例如20xx年8月份-11月份中断缴费),其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某个人参保人员20xx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7月份(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xx年8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xx年1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xx年2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或20xx年3月份办理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xx年4月份及以后月份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20xx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6月份(未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xx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xx年12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xx年1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及时办理了补缴,其20xx年2月份至20xx年1月份期间视为连续缴费,其20xx年8月份至12月份(自20xx年2月份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该参保人员未在20xx年1月份恢复缴费月及时办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个人参保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自恢复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从20xx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xx年1月份(超过六个月),如果在20xx年2月份恢复并连续缴费,其应自20xx年8月份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20xx年7月份至20xx年1月份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八、参保人员能否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通知》明确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一并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单位职工不早于20xx年11月份,个人参保人员不早于20xx年7月份。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中,个人参保人员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此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按相关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和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需求,也是为了满足其在办理退休时能够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需求。

  九、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基数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xx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单位10%、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单位9%、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xx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单位11%、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予以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20xx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xx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8%的缴费比例办理。

  十、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其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

  十一、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需要加收利息或滞纳金?

  答: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xx年6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津政发〔20xx〕5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加收利息。其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xx年7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十二、参保人员从外省市跨统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在本市补缴其在外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答:《通知》规定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

  十三、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十四、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如何办理补缴?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不足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十五、用人单位中断或终止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可否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通知》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单位,以及因职工全部办理退休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无在职职工继续参保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通知》还明确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此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简政放权,简化审批,实现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自然脱钩,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并满足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的需求。

  十六、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能否参加职工医保?

  答:《通知》规定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xx〕87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十七、参保人员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十八、《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自20xx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xx年11月30日废止。

缴费的通知12

  今后教员和中介不得再代收学费,驾校也不得预收学员的再培训学费。此外,即日起,学费与考试费分别缴纳,今后考试费和补考费的收费和退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员要自行到交警部门设立的缴费点缴纳。而且补考培训将按小时计费,交通部门还将推出补考卡。

  教练员及中介不得代收学费

  据了解,省城很多市民在报考驾校时,并没有把学费直接缴给驾驶培训学校,而是让中介机构或教练员代为缴纳,这在一定程度上便造成了学员和驾驶人培训机构纠纷的产生。

  为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收费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中严禁中介机构或教练员代收培训费,培训费需由学员自行到驾驶人培训学校缴纳,并且驾驶人培训学校在收到学费后,必须给学员开具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中还规定驾校要统一使用物价局、交通局制作的明码标价公示板样,驾校要按模板样式,将实际执行价格和再培训实际执行价格填好后,经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后再行向学员公示。另外,在学员的缴费时间上,《通知》 要求必须是在学员查体合格,并且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完培训协议后,学员才能进行缴纳学费。

  补考培训按小时收费,不得预收

  很多市民在报考驾校的过程中,都会遇到驾校提前收取再培训费用的情况。此次《通知》中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要求驾校不得预收再培训费用,而是严格按照再培训学时收费。

  按文件规定,学员自愿参加再培训的.,培训费必须要按实际执行标准的80%计收培训费。如根据鲁价费发201336号规定,C1操作的基准价格为50元/人学时,某驾校可上浮40%,即70元/人学时,那么再培训的执行标准即为56元/人学时,这要根据各驾校实际上浮的比例确定。

  而另一方面,对于目前市民投诉的驾校在再培训学时未能按再培训实际时间收费的热点问题,《通知》中规定再培训学时要通过再培训实际计时确定,不得提前预收。而针对有些驾校一次性收学员500-800元不等的再培训费,不开发票,剩余部分不退费问题,物价局经与交通局会商,下一步准备推补考卡,上车打卡计时据实结算,交通部门正在部分驾校试点。

  今后分别缴纳学费与考试费

  培训费是学员交给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学费,考试费是学员交给交警部门的费用。据悉,今后这两种费用要分别缴纳了,这一规定较之前的收费模式也进行了较大调整。以前一般采用的是驾驶员培训机构代收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能为学员节省一定时间,但也常出现收费不明,退费扯皮的问题,这也是投诉热点问题。

  就是为了规避出现纠纷问题,《通知》规定,培训费的收费和退费由驾驶人培训负责。考试费和补考费的收费和退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由学员自行到交警部门设立的缴费点缴纳。

  这次新规还规定了驾校不得预收学员的再培训学费,另外一条则是:学员适应考场场地全凭自愿,假如在培训期间的,则由驾校代为缴纳场地训练费;培训结束后,学员若有意参加场地适应训练,培训机构和教练员也不得代收代缴。

  据悉,该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交通局要求各驾校做好过渡阶段的工作,不要引起新的矛盾。

缴费的通知13

xxx:

  现就贵方未及时支付本人租金一事向贵方致函如下:

  xxxx年xx月xx日,贵方与本人(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贵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支付租金人民币xx元、于xxxx年xx月xx日支付租金人民币xx元,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现共欠租金人民币xx元。

  本人认为,双方既已有约在先,当全力守信方能长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请贵司于xx年x月x日前将所欠租金支付本人.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缴费的通知14

商户:

  根据xx市xx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租赁经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xx年3 月8 日至20xx年3 月15 日为我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日期;截止20xx年3 月19日你卖场仍未交纳管理费用。经查,你已经违反《租赁经营合同》下列规定:

  1、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交费期限缴纳各项费用,逾期甲方按欠款总额每日1%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第十一条第四款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逾期7天不缴纳租金,经甲方限期缴纳后仍拒不交纳的。根据合同规定,特向你卖场下达限期催缴通知,请你于20xx年3月23日16点前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管理费用及滞纳金,否则商场将收回贵铺位及全部货品,由你方承担一切责任。

  xx市xx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

  3 月20 日

缴费的通知15

xxx公司/女士/先生:

  您好!您所购买的xxx大厦xxx层xxx室房屋已经竣工。按购房合同规定,您来办理入伙手续时,请同时缴清以下款项:

  1.购房余款,计人民币x元。

  2.预收xxx个月管理费,计人民币xxx元。

  3.水电管理备用金,用于供水、供电、机电、电梯、消防等重要设备的更新及突发事故抢修时的.储备资金,计人民币xxx元。

  4.装修管理费,装修完毕按规定退还,计人民币xxx元。

  5.建筑垃圾清运费,用于清理业主入住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所预收的管理费,装修完毕后,按规定清退。计人民币xx元。

  6.其他费用(具体列出项目及金额供业主选择)。

  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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