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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生证明无效的情形
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上海出生证明无效的情形,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海出生证明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首次签发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打印。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状态填写,正页、副页和存根所有项目内容准确,填写齐全,严禁涂改。
(三)新生儿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2、新生儿“出生地点”栏,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3、“医疗机构名称”栏,按助产机构的全称填写。其他情形的填写“/”。
(四)新生儿父母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新生儿父母“年龄”栏,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实际年龄填写。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对于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住址”栏填写新生儿父母户口地址或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有特殊情形的外籍人员可填写“/”。
6、“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7、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8、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9、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相关材料应留存。
(五)签发机构信息:
1、签发机构和签发日期:按签发机构全称和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2、存根接生人员和签发人员栏,分别由接生人员和签发人员签字。领证人员签字栏,由领证人员签字。
3、《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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