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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月拨付额
北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月拨付额,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医疗保险是其中一项,社会医疗保险指劳动者患病时,社会保险机构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或报销,以下了解北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月拨付额是多少?
北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月拨付额1
北京市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继续按原有规定定额划入,即70岁(不含)以下按照100元/月划入,70岁以上按照110元/月划入。
2022年度职工大病起付线降至30404元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自2022年度起,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由39525元降至30404元。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门诊和住院累计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
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以内部分(即30404元至80404元)报销60%;5万元(即80404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上不封顶。
北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标准
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3、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条件
一、城乡老年人办理条件
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及下列人员:
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
二、学生儿童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
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
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
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
三、劳动年龄内居民办理条件
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北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月拨付额2
01、什么是医保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02、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如何调整?
按照国家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的要求,本市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继续按原有规定定额划入,即70岁(不含)以下按照100元/月划入,70岁以上按照110元/月划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调整后,本市将同步降低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并于2023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03、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什么调整?
本次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的要求,在职职工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由原来的个人积累式转向互助共济式,实现大共济。在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发挥社会共济的'功能,更有利于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和待遇保障水平。一是提高门诊保障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职工医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下报销比例不变;
2万元以上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二是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负担,自2022年度起,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9525元下调至30404元。
04、个人账户资金每月几号划入?
自2022年9月1日起,每月5日前,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保费征收情况,完成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工作。
05、个人账户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每年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自2022年9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季付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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