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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北京经济适用房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北京经济适用房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上产证所有人的身份证(未成年的提供出生证明)、户口薄、学历证明、婚姻证明。
2、收入证明(有相对应的税单更佳)、买卖合同。
3、首付款发票(二手房为上家手写的收据)、私章、资产证明。(房产,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4、相对应的银行还款存折。
5、上家收款银行帐户、上家身份证,户口薄。
出售经济适用房办理流程: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
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2、按原价出售
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3、按市场价出售
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温馨提示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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