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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攻略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攻略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转移条件
失业保险转出
1、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省内/跨省):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2、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手续。
失业保险转入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省内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入广州市。
2、跨省转入: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入或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迁移入广州市,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非统筹区外,失业再就业的人员。
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转入(省内/省外):广州市统筹地区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即待遇)转入广州市。
二、转移材料
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1、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2、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备注:
1、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有原件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特殊情况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涉及办理转移业务资料的,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再转交。
4、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省外转出
1、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
2、加盖公章(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
三、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转出
1、申请人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3、广州市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失业保险转入
1、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领取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如申请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存在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时间段的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广州市。
2、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同意转入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审核无误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
5、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审核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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