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通用1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买卖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买卖合同1
卖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xx年8月19日 买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商标、数量、价格、金额:
详见附件一
二、质量和技术要求: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和环保、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卖方应保证产品交付后质量与样品质量相符合,满足买方装配和使用的要求。买方图纸有明确规定的,按图纸规定的标准验收;签订了技术协议的,按双方达成的技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卖方同时须提交产品合格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等。买方只负责产品的外观质量与数量检验,因卖方原因导致产品在装配及使用过程中的不良,买方严格按照《产品买卖合同》、《质量服务协议》、《技术协议》等相关条款执行索赔。卖方须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且卖方须确保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质量要求,否则应按买方要求更换或退货,并承担该批次产品价款一倍的违约金。
产品质保期一年,自买方主机产品销售之日起计算,同时产品零部件使用时间不得少于20xx小时,以上时间以先到为准,国家、行业标准等对产品质保期的规定长于合同约定的,遵照国家、行业标准等执行。产品在质保期发生质量问题的,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更换、修复和赔偿损失,逾期更换、修复或赔偿的,按产品价款的2 /日承担违约金;买方有权根据需要自行更换、修复故障产品,并由卖方承担相应费用。
三、交货时间和数量:
卖方按物流工程师订单交货。卖方交货延期的则
四、交货地点和方式:
卖方送货到买方指定地点。
五、运输方式和费用:
卖方负责运输,承担运输费用(含保险费)。
六、包装标准:
卖方按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和样品的标准及买方的要求包装产品,采取防锈、防腐、防碰措施,卖方承担包装费用,包装物不回收。如因包装破损等问题导致货物受损、灭失的,由卖方承担退换货等补偿责任。
七、随机备品、配件、工具和资料:
产品具有出厂日期、编号等铭牌标识,并附有装箱单、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和检验书等质量证明原件。
八、 检验和异议:
1、 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按国家、行业标准和样品的标准对产品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 并将结果通知卖方;卖方批量交货的,买方可抽样检验。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质量标准等要求的,卖方应承担检验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技术、质量协议以及卖方的承诺对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按省内1周,省外25天内取回不合格产品;逾期未取回的.,买方可按 100元/天的标准向卖方收取保管费用,也可以自行将产品处理。双方签订的质量/技术协议对此另有约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九、产品回购:
卖方所供产品超出买方订单数量的,卖方根据买方的通知予以回购。卖方负责回购产品的运输,货款由卖方直接支付给买方或者在买方应付卖方货款中扣抵。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一)结算期限
1、货到付款
(二)结算方式:
2、电汇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0日。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 买方与 卖方 签订的技术协议,卖方的服务承诺以及买方的订单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厂家授权销售资格证明并按照诚信原则承诺给予买方市场同期最低价,若经买方查实卖方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期最低价且不合理的,卖方应给予买方差价补偿并赔偿买方当批次货款2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可重新评估卖方信用资质,直至解除合同。
3、 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对买方业务人员赠送财物、不得向买方供应核准经营范围外的产品,否则,买方经查实后可以拒付货款、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10万元/人次违约金;给买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买方将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日期:
关于买卖合同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订购货物买卖,双方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和甲方订购_______货物,甲方应于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交付一部分,应于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若不同意,可解除合同。
第三条如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全数交付,可延长交货期。但其延期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价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仟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悉数付清。
如乙方不能付清,甲方可停止交货,直到解除合同。
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缓交货日期,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如给甲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要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市场价格如有升降变动,各方不得主张增减货物,或借故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要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鉴定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法、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五)违约责任
违约金责任方式的适用原则是“当事人约定”原则。
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的,债务人应支付违约金。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未约定标准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对有付款期限的,按约定;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按法定,即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否则自次日起即应负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未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的,不适用违约金责任方式,仅可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息或是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算,两种标准均可,以当事人主张为准。
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应提供证明其直接损失的证据,不能证明的,不予支持;能证明的,以其损失为上限作调整。被告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根据情况调整时应以违约金幅度为限,对于因时间的积累导致违约金过高的,不予调整;其他情形需要调整时,不应高于人民法院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六、本类案件中关于车辆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一)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或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方能生效”,该办法是国务院贸易部于1998年3月9日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未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作出明确限制,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将自己所购但还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卖于他人,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此类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于物的价值的有效、充分使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因此,不宜以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其无效。
2、此种转让房屋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而成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合法取得了对房屋的直接占有,其转让该房屋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不应当因此认定为效力待定。
七、本类案件判决主文的标准化表述
(一)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时的表述: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给付原告XXX货款XXX元。
二、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自XXX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XXX计算。
(二)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时的表述: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时的表述:
一、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XX合同无效。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返还被告(或原告)合同价款XXXX元(或XXX物)。
(四)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各自返还财产时的表述:
一、解除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XX合同。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返还被告(或原告)合同价款XXXX元(或XXX物)。
关于买卖合同4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买卖标的和数量:甲方将下列货物卖与乙方:名 称 ( ) 规格或型号( )。
二、单价和货款总额:双方约定的价格条款是:( )
三、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交货时间为( )
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的承担:双方确定的交货地点为: ( )运输方式( ) 运费由乙方承担,不计算入本合同的货物单价中。
五、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是:( ) 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当天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签收货物。不合格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七、损失风险: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货物所有权:在乙方如数、及时地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前,甲方拥有对出卖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的上述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九、货款结算和支付:支付方式为:( )
十、知识产权: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货物拥有合法、完整的'知识产权,否则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充分赔偿。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时,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五、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5
卖方:(乙方)
买方:(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窗帘买卖及安装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一、增加项目总价:
合同增加项目为坐垫60张;窗帘6个;台裙1张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不含税收,如需开发票另加6%税收)注:该单价、总价,如未作特别说明,均已包含了材料费、制作费、安装费、运输费。
二、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安装完工之日即结算增加工程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 ,以下两种方式由甲方自愿选择:(1)当面交付现金;(2)通过银行转帐。
三、 交货方式、期限
1.乙方自行送货安装。
2.交货工期为10日 。
3.交货、安装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订购的窗帘型号、制作比例应向甲方偿总价值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售,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偿付迟交部分总价值____%的违约金。
3.甲方拒收乙方按合同交售的窗帘 坐垫 台布 应赔偿乙方的运输费用,并向乙方偿付甲方拒收部分总价的双倍费用。
4. 甲方逾期付款,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值____%的.违约金。
五、因甲方窗体问题或因甲方要求变更延误安装时间视为合同延期。
六、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七、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 其他约定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另定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和数量
l、品种: 。
2、数量: 。 (必须明确规定标的物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等级、质量和检疫方法
l、等级和质量: 。 (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检疫办法: 。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励办法
1、价格: 。
2、货款结算方式: 。
3、奖励办法: 。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 ,地点: , ,方式: 。
第五条 买方的违约责任
l、买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履行期内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
2、买方如需提前交货,并取得卖方同意变更合同的,买方应给卖方提前交货货款总值的 %的补偿,买方因特殊原因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关于买卖合同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买卖花草花卉事宜达成本如下协议:
一、花草花卉内容
1.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要求,提供如下花草花卉:
2.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对花卉花草根叶进行严格审查,如不符合有关法规,乙方有权要求调换。
二、付款条件
双方同意花草花卉采取先送货后付费的原则,甲方应在__年_月_日前将上述花卉一次性送给乙方,乙方在花卉货到一周内付款给甲方,总付款额是人民币:(大写:)。
三、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花草花卉成活质量,如果在一周内不能成活,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担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时付款,迟延一天则按总金额百分之五罚款。
四、其他
1.本合同未尽适宜,将按照《合同法》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合同传真件与合同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8
买方(下称甲方):
卖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规格和数量
1.名称:热熔胶
2.商标、型号、规格、颜色:
3.数量:
4.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以对方出库为准,合理磅差在千分之三内。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制作样品,经甲方确认后封样,该样品由甲方保存。
2.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依照封存样本的要求。按照封样样品标准销售的产品,甲方不得拒收。如果有质量异议,双方应共同选择由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期限: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_________;运费由甲负担。
4.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______检验机构按______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_____人民币;总价:_________(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
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_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甲方如需提前收货,商得乙方同意变更合同的,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_________%作为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5.乙方因甲方错填到货地点、接货人等原因导致不能依约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担逾期责任;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6.其它约定:_________。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如数补交,并应向甲方偿付逾期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_________%的违约金;如甲方不需要的,乙方应按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付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___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货,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可考虑同意接收,并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拒收。
6.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7.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8.其它:_________。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传真、邮件、EMS、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_____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2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关于买卖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质量标准:
乙方所购甲方产品属于:定制产品。定制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双方约定封样的产品质量指标执行。
二、交货时间、地点:
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送货地。
三、收货与验货:
乙方指定的:
收货人1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2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货人代表乙方收货验货并签发《收货单》给甲方,作为双方甲方交货和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乙方在收货后_________日内自行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向甲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逾期无书面质量异议,视为质量合格。如乙方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乙方应对货物进行封存,甲乙双方派员按约定的样品质量标准委托乙方住所在地质监部门进行质检,按质检提供报告结论解决。如检验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
四、付款时间、方式:
乙方应在收货后天内通过甲方提供的银行帐号用电汇或转帐的方式付清货款。
五、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甲方如未按约定的'交货期限和质量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按应交付货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天未交付货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交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___天未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甲、乙方如发生争议纠纷,均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在本合同以及相关凭证上的签名和代表人,均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传真件与正本一致,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买卖合同10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向可归责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以期房不能转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让人在转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受让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数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的;
(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4)合同实际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先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先行占有,仍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4、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一般应以出卖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门尚未出具认可性意见的,不应认定房屋已经验收合格。
5、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见第4条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后以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未经验收合格”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出卖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出卖人实际交付房屋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买受人以出卖人逾期办证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出卖人举证证明其已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或《解释》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最后期限30个工作日前向产权登记机构报送了办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的,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8、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二、关于城镇”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买受人仅以出卖人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性质上也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10、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抵押登记仍未涂销,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综合考虑合同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应予承担的责任。
11、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因该数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
12、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或请求房屋中介机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3、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所获利益、赔偿能力等情况,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14、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买受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四、其他问题
15、共有房屋的部分登记权利人转让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登记权利人以转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予以支持。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的除外。共有房屋登记在一人或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屋,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一步审查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1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交付了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了房屋,在申请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期间,该买受人对转移登记尚未完成没有过错,或者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变卖该房屋,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买受人进行释明,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的,不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8、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买卖合同1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
商自愿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合同标的
1、乙方向甲方供应锅炉及相关配件,合同价款人民币
大写: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
2、乙方负责对所供应锅炉进行安装、调试。
3、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4、付款时甲方扣总价款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做一次回访,如无质量问题,按合同要求将保修金退回乙方(保修金不计息)。
二、锅炉及相关配件供货安装期限、交货地点和运输
1、乙方应甲方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供货单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如逾期供货或逾期完工,乙方除应承担违约金外,另外还得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损失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
以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2、交货地点:临泽县平川镇平川水利管理所水利调度自动化中心施工现场。
3、运 输: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及装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以最适宜保证产品性能、质量和完好性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甲方验收之前发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三、锅炉及配件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
1.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及相关
行业质量标准,达到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乙方应保证货物完整无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装原厂的,是用先进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以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1.2、乙方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现实或潜在的危险以及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1.3乙方须随材料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 证书、产品说明书等资料。
2、包装标准
由乙方按照产品出厂包装标准包装,能满足长途运输、足以保障产品安全及多次装卸之需要。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每件包装应附有产品的标签、质量保证书原件。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3、验收方法
3.1、乙方供应的锅炉及相关配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应通知甲方,以便安排验收,甲方检验时若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应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接到异议三日内补足或更换,由此造成延期交货或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有关延期交货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处理。
3.2、甲方对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签字盖章,并不表明对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的“单价”、金额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确认,仅是对数量、外观的确认。乙方不得将送货单或收货单作为向甲方结算货款和确认产品合格的依据,也不得将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的金额作为向甲方主张其它权利的依据。
3.3、在施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乙方应负责及时更换,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能因此影响交付与使用时间。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 壹万元整 (¥:10000元)的订金,锅炉出厂前甲方再次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5000元),锅炉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后支付人民币大写: 伍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人民币:55750元),一个采暖周期后如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5%的保修金,计人民币大写: 肆仟贰佰伍拾元整 (¥:4250元)。
五、安全责任
乙方人员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致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
六、保修期限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锅炉及配件保修期限为锅炉安装调试正常之日起一个供暖周期,在保修期内,如锅炉及配件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更换配件及运费、人工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锅炉及配件乙方负责终身维修,维修时乙方只收材料费,不得收取差旅费及人工费。
七、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意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2、如乙方提供锅炉及配件的时间、规格、型号、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影响甲方使用,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价款5‰的迟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误一天甲方向
乙方支付应付货款5‰的迟延违约金。
八、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 相关部门仲裁。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
1、《供需方订货合同》
2、《配件报价单》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12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一、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供需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供方按如下条款向需方销售如下产品:
二、交(提)货地点及运输费用承担:由于供方厂内提货,运输费用需方自理。
三、计量检验标准:需方现场验货,供方计量装车。
四、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当日需方向供方指定账户打款500万元,合同剩余货款于一周内付清。需方根据实际拉运数量结算,供货完毕后需方付清货款,货款两清。供方根据实际出库重量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应按货款的1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以外还须根据对方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可以以传真方式签订,传真件与合同原件内容一致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款两清后合同自然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1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
商自愿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合同标的
1、乙方向甲方供应锅炉及相关配件,合同价款人民币
大写: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
2、乙方负责对所供应锅炉进行安装、调试。
3、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4、付款时甲方扣总价款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做一次回访,如无质量问题,按合同要求将保修金退回乙方(保修金不计息)。
二、锅炉及相关配件供货安装期限、交货地点和运输
1、乙方应甲方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并安装完毕(供货单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如逾期供货或逾期完工,乙方除应承担违约金外,另外还得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损失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以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2、交货地点:临泽县平川镇平川水利管理所水利调度自动化
中心施工现场。
3、运输: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及装卸,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相关费用。乙方应以最适宜保证产品性能、质量和完好性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甲方验收之前发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三、锅炉及配件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
1.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及相关
行业质量标准,达到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乙方应保证货物完整无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装原厂的,是用先进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以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1.2、乙方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现实或潜在的危险以及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1.3乙方须随材料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
证书、产品说明书等资料。
2、包装标准
由乙方按照产品出厂包装标准包装,能满足长途运输、足以
保障产品安全及多次装卸之需要。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每件包装应附有产品的标签、质量保证书原件。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3、验收方法
3.1、乙方供应的锅炉及相关配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应通
知甲方,以便安排验收,甲方检验时若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应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接到异议三日内补足或更换,由此造成延期交货或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有关延期交货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处理。
3.2、甲方对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签字盖章,并不表明对送货单
或收货单上的“单价”、金额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确认,仅是对数量、外观的'确认。乙方不得将送货单或收货单作为向甲方结算货款和确认产品合格的依据,也不得将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的金额作为向甲方主张其它权利的依据。
3.3、在施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乙方应负责及时更换,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能因此影响交付与使用时间。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元)的订金,锅炉出厂前甲方再次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锅炉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后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人民币:55750元),一个采暖周期后如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5%的保修金,计人民币大写:肆仟贰佰伍拾元整(¥:4250元)。
五、安全责任
乙方人员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致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保修期限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锅炉及配件保修期限为锅炉安装调试正常之日起一个供暖周期,在保修期内,如锅炉及配件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更换配件及运费、人工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锅炉及配件乙方负责终身维修,维修时乙方只收材料费,不得收取差旅费及人工费。
七、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意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2、如乙方提供锅炉及配件的时间、规格、型号、质量达不
到合同约定标准,影响甲方使用,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价款5‰的迟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误一天甲方向
乙方支付应付货款5‰的迟延违约金。
八、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相关部门仲裁。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1、《供需方订货合同》
2、《配件报价单》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14
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特征
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必须掌握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它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
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行。”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有些法院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王忠群处购买的琼C02034号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协议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冯彬支付完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尔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0xx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处罚。李春桂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退还购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5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冯彬辩称,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和接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李春桂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琼C02034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车买卖无效;
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琼C02034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应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元;
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车费40元,由原告自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权已转移给李春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xx)琼海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三、冯彬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桂。
关于买卖合同15
设备转让方:____________(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设备接收方:____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因甲方设备多余,现转让台给乙方,工作小时,出厂编号为,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乙方本着互相信任的情况下预付现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于年____月____日将货提走。
(2)甲方出售该设备提供该机;出厂合格证、购机发票、进口设备提供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件备注:
(3)如该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如合格证、购机发票或者进口报关单丢失,需在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开据证明:证明该设备属甲方所有。
(4)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5)甲方若购机时在XX按揭款未缴纳完,私自出售给乙方后,XX要追缴任何责任和尾款补清由甲方负责,如出售给乙方后,是甲方的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卫星定位系统锁机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误工费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在自己的场地上负责将该机设备安全装上乙方的运输车上。保证乙方顺利离开,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7)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8)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9)如该设备属于两人合伙制经营或多人合伙制经营,需所有人共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10)甲方____________收款帐号: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转款帐号:____________甲方姓名: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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