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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上海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海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上海公司必须为员工交公积金,公积金是必须要缴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与缴纳社保一样,都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单位不为你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的方式予以解决。
拓展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补缴条件
当单位发生集体缴存以前年度缓缴公积金及应缴未缴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漏缴公积金等情况时,需通过补缴方式完成。
三、补缴手续
1、单位填写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补缴办理
1、单位填制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书》、《公积金补缴清册》及与《公积金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到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未在《公积金补缴清册》中列明补缴原因的,还应报补缴说明一份。
2、管理部接柜人员对《公积金补缴书》、《公积金补缴清册》及转账支票进行审核,补缴确认后,接柜人员打印《公积金补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留存。
1、个人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答: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其资金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单位按照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单位缴存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是职工本人根据本人工资水平和个人缴存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此可见,职工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本人所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职工本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从账户中取出。
2、农民工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可见,是否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与职工本人的出身没有关系,只要是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就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该条例并没有禁止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此外,《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从上述规定来看,农民工是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从目前各地的规定来看,农民工还不是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而是根据自愿原则缴纳住房公积金。
3、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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