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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吗
说起经济适用房,相信大家都是有所耳闻的。为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不少城市都推出了改善性住房,如保障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继承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上海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吗
1、在申请人的资格审核阶段,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将重新审核其余申请家庭成员的资格,若审核已经完成,则无须重新审核,其余申请家庭成员仍保留住房保障资格。在保障房的租赁合同签订后,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死亡的是主申请人,则需变更主申请人,重新签订合同。若合同期满,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住房保障机构将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2、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受人死亡的,原有的住房买卖合同解除,由其余共同申请人重新确定买受人,签订合同。若共同申请人不具备购房能力,则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房屋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项。
3、对于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问题,办法中提到,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可以继承。
4、房屋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适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亦可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权属登记。而对于保障房上市交易,成都市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
5、建议,如果房屋权利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申请家庭成员向非申请家庭成员支付现金,非申请家庭成员放弃房屋继承权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这样便可回避该经适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制。
二、经济适用房继承条件是什么
(1)2011年4月7日,上海出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
(2)《意见》规定,如果继承人不属于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则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要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如继承人属于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当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则享有经适房房地产权利继承权。
三、经济适用房过户需提供哪些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
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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