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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工医保缴费政策
城镇职工医保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广州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的相关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对职工医保缴费政策作出以下规定:
1、第三十四条 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单位新增职工的缴费基数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当月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第三十五条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应当由失业保险基金按其缴费基数的10%为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延缴人员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10%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3、第三十六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补缴应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补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参保人员暂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内(从开始欠缴之月起连续计算至补缴上月止,下同)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延期缴费期间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补付,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以累计,相应金额补划至个人账户;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后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补付,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参保人员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缴,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个人承担。
利息按照补缴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居民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4、第三十七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不足规定年限应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扣除单位按照原规定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本市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一次性全额资助缴纳;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缴纳50%,本人缴纳50%;不满20年的,由本人全额缴纳。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以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所在原独立统筹区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时点的上月确定,截止时间具体如下:市本级截至2001年11月,花都区截至2006年2月,番禺区截至2003年4月,从化区截至2005年12月,增城区截至2005年11月,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截至2004年9月。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50岁的男性、年满40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并在新单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应当由个人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
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人员,经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其从异地转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入政府资助年限计算。
参保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政府资助资金,按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时间最长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5、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26%。
职工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对享受政府专项资金资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政府专项资金应当一并资助相应年限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失业人员应当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6、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职工为整体参保。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
职工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或者方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属于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其应当缴纳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全额资助缴纳。
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并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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