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合集8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转让合同 篇1
售方(甲方): , 身份证: 购方(乙方):
甲方自愿现将 电脑一台转让给乙方 。
该电脑型号为 , SN为
该电脑具体配置如下:CPU: 内存: 硬盘: 光驱: 显卡: 颜色: 。
甲方乙方现订立转让合同如下:
第一条:电脑质量:该电脑于 年 月购买,,因双方交易电脑为二手电脑,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此电脑状况表示认同。
第二条:电脑价格:经双方协商该电脑的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向乙方转让的电脑纯粹个人私有,绝对合法,绝对不会因此而产生任何纠纷;否则,甲方自己承担一切后果,包括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因甲方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纠纷等,乙方概不负责。
2.甲方向乙方转让电脑时向买受人提供正常有效的二代本人身份证证件,并留存一份复印件;同时说明电脑的现状,包括有无任何缺陷、毛病,是否维修过、维修过哪里、在哪里维修过等。
3.乙方在购买该电脑合同生效后,享有其完全自主支配权。
第四条 结算方式: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五条: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参照执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乙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补偿或赔偿。
第八条:本机在此合同生效后的拥有者法律问题都由甲方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脏机、贼机,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售方(甲方): 购方(乙方):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双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条件如下:
一、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 市 路 号 ,转让予乙方经营。店内包括装修, 台空调,美容器材 : 产品等。
二、 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万元。
三、 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 年 月 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四、 特约事项:
(一) 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 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 商号现承租坐落市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 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 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六、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3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重庆市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部分国有土地使权有偿转让给乙方。有关事项约定如下,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座落
地块编号:《重庆市 组团a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11、a13号地块及a9-5/01号地块中的一部分。
第二条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地块周边道路中心线至地块边线围合计算;共计 平方米(折合 亩),实际土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面积为准。
第三条土地综合价金及支付方式、时间
3.1土地综合价金按征地及平整成本价 万元/亩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正( 万元)。
3.2乙方以支票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土地综合价金;
3.3土地综合价金支付时间
3.3.1本协议签订6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万元);余款在办完土地使用权证后30日内付清。
第四条土地交付
4.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在30日内到国土部门申请用地红线,开展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4.2本协议确定的`用地范围由甲方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标高±30cm进行土地平整。用地周边的边坡、支挡工程,地块间及周边市政道路、管网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3甲方将土地平整后,双方根据测量机构测绘结果现场确认交接土地。并签订土地交付备忘录;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按国家规定完善应该完善的土地转让手续,200 年6月30日前为乙方办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性质为有偿出让;
5.1.2配合乙方办理规划用地红线手续,提供控规和地灾评估资料供乙方规划设计;
5.2乙方责任
5.2.1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综合价金;
5.2.2按用地区域控规要求并与本地块其他用地单位协调规划设计、修建机关职工集资房,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5.2.3用地交付后及时开工建设,按期竣工,遵守国家土地使用应遵规定;
5.2.4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租赁。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
甲方不能及时交付土地或不能按期为乙方办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承担每日1‰延期交地(或交证)赔偿金至土地及权证实际交付为止。
6.2乙方违约
6.2.1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综合价金,延期按每日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延期达30日,甲方终止协议执行并追收滞纳金,土地使用权收回;
6.2.2不按国家土地使用应遵事项,不及时办理法定建设手续,自行承担违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七条协议生效及失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所有条款履行完毕失效。
第八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合并执行。
第十条协议份数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二○一八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地皮转
一、甲方自愿将一块地皮在板谭屯旧国道XX(古XX)永久性转让给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乙方经营,该地皮长21米,宽4.8米,东邻韦XX,西邻马XX,南邻公路,北邻韦XX。四邻地界清楚,均无异议。
二、乙方同意一次性付清转让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本协议签订之当日以现金方式付清,甲方须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为凭。
三、甲方将该地皮的.经营权永久性转让给乙方后,乙方拥有永久性使用权、经营权或转让权。日后,乙方在建设使用该地皮的当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申报变更登记手续,手续费及税费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成员讨论协议后签字付清补偿费即生效,从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包括甲、乙双方的子孙后代),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占或增加任何费用。
五、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则须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加两倍赔偿乙方的购地皮补偿费及一切费用;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地皮且不再退还乙方的购地皮补偿费(地皮补偿费)。
六、乙方在建设使用该地皮当中,若有他人干扰阻拦不许建设的,甲方负责调解清楚,如果调解不了的视为甲方违约,按违约处理。
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家庭成员签字:见证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5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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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篇6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第一条 转让域名
本协议中所指网站域名包括:
(一)域名及域名相关的二级域名与子目录。
(二)域名及域名相关的二级域名与子目录所承载的网站全部源代码、内容等。
第二条 转让前域名相关信息
域名由张国华于x年xx月xx日登记注册,后用其搭建手机百事通网站并动作至今。
域名所有者:
域名注册人:
域名管理员邮件:
域名注册商:
第三条,转让承诺
甲方保证对本协议中第一条所指转让网站域名拥有完全且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如有欺诈或隐瞒行为,甲方认为乙方违约。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本协议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本转让协议生效之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软件转让金额
第五条 权利与责任
1、协议生效后,本协议中所指网站域名的合法所有权、处分权归乙方完全所有。
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本协议中所指网站域名相关域名密码、域名管理邮箱、网站管理后台、网站备案信息等信息变更,否则乙方视甲方违约。
第六条,违约与解决
1、本协议生效后,一方行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或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的,被违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及被违约方维权行为所引发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差理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与本协议条款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签字日期:
乙方:
转让合同 篇7
委托代理人:
制片人:
一、作品的名称: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5.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作者(签字):
住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签字):
住址(或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制片单位: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8
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设置及广告代理权达成协议如下:
一、广告位标的:
甲方与 年 月 日与 签定广告代理权协议(附协议书),设置消防机 台,甲方将上述广告代理权及设备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金额:
本协议项下的广告位代理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四、双方责任:
1、甲方须将本协议附件(消防机设置及广告代理权协议书)内所涉及权力100%转让给乙方,包括该代理权项下的所有附带权益权利,且上述权力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2、乙方支付转让费后,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在 公司的代理权变更手续。
3、方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享有全部广告收益。
4、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不采取一切必要的不就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其他本协议无规定的任何事由出现,当事力应视为经营风险,均不负责。
五、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附件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出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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